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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匹狼: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6-21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订所指的“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督部门。

第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公司(包括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禁止选择性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以诚信和勤勉责任,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和重

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上内容要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第六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证券交易所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当在既定披露日期上午九点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董事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 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及时披露涉及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申请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申请新股上市的,同时编制股份变动报告书。

第十五条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新股上市,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申请书);

(二)保荐协议和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三)发行完成后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结算公司对新增股份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变动的报告;

(六)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申请书);

(二)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三)保荐协议和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四)法律意见书;发行完成后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次报告;

(五)结算公司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募集说明书);

(七)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的说明;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申请后,在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下列文件:

(一)上市公告书;

(二)股份变动报告书(适用于新股上市);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申请向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上市流通申请书;

(二)配售结果的公告;

(三)配售股份的托管证明;

(四)有关向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说明;

(五)上市流通提示公告;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公司在配售的股份上市流通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流通提示性公告。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配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

(二)配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数量;

(三)配售股份的发行价格;

(四)公司的历次股份变动情况。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时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中期报告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季度报告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

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条 公司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确保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的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决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支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设计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节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买卖公司股票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票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其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或其他具体股权性质证券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相关自然人、法人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其办理身份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节 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一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的重大收购、出售资产事项、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在该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二)公司就上述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书或协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上述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五十二条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应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应披露以下内容:

1、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2、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3、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4、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五十三条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上市规则》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圳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上市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可免于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可免于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

应当按照深圳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三)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四)公司应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若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五十四条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一)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二)公司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五十五条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一)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定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二)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五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管理及行为规范

第五十七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最终责任人。

第五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是公司与证券交易和中国证监会的指定联络人。公司证券部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具体包括:

(一)负责准备和提交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咨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五)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消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五十九条 公司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实施严格的管理,有关部门、下属公司及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及公司其它制度有关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流转、对外发布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第六十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上市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上述信息中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各项内控制度应按照《公司章程》、本制度的要求明确需要报告的信息范围、报告义务出发点、报告程序、报告义务人等。第六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报告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如下:

财务部报告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以及财务内控工作中获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投资部报告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等事项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法务部报告重大合同签订、公司重大诉讼与仲裁事项以及其他法律内控与服务过程

中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审计部报告在内部审计过程中获得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各业务部门报告其业务范围内发生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下属公司报告下属公司发生的全部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三条 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六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修订;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五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得知公司及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

(二)公司派驻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派至各参股公司的董事及投资项目经理应了解并持续关注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在得知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人提供的信息,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组织披露文稿,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对临时报告进行审阅修订;

(五)董事会秘书将临时报告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二节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第六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后的以下任一时间点内,以电话或其他最快捷的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以现场送达、邮件或传真形式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一)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二)公司与有关人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

(三)公司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时;

(四)事项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项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五)事项实施完毕时。

第六十七条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确保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或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内容及其附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一)所涉事项的协议书、合同文本;

(二)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决定的有关书面文件);

(三)所涉事项的有关职能部门批文;

(四)所涉资产的财务报表;

(五)所涉资产的意见书(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及时进行分析并作出判断。如触及信息披露履行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分类别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审批和决策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六十九条 公开信息文稿的对外披露按以下内部报告和审批程序进行:

(一)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履行各自机构内部信息报告审批程序;

(二)由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负责报送或提供涉及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信息资料;

(三)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整编;

(四)经董事会秘书修改和复核,进行合规性审核;

(五)呈董事长审批确认;

(六)按不同审批权限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七)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执行对外信息的公告。

具体程序为董事会秘书将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如信息披露申请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公司应当通过直通车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信息披露申请不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仍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予以披露。第七十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履行以下各自口径的审批程序进行披露后及时传董事会各成员传阅:

(一)以董事会形式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批;

(二)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经公司总经理会议审议,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核,再报董事长批准,以董事会公告形式对外披露;

(三)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该子公司总经理审核,再提交公司总经理会议审议,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核,最后报董事长批准,以董事会公告形式对外披露。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

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七十一条 董事、董事会责任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七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责任

(一)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四)审计委员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会。

(五)当审计委员会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六)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等部门负有对信息披露事务的配合和协助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准确披露。

第七十五条 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七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规范媒体活动的管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录制专题节目、参加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稿件等媒体活动时,应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涉及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应以有关公告内容为准。

第七十八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等证券相关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新闻媒体则由公司品牌部门统筹安排,但相关稿件或问题归口需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事前审核,避免泄露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第八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第八十一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第八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八十三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八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十六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八十七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对国家统计局等政府部门要求提供的生产经营方面的数据,公司有关人员要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后再给予回答。 第八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所有重大事件在信息披露之前,有关知情者不得向新闻界发布消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上发布消息。公司有关部门向新闻界提供的新闻稿和在内部刊

物、网站、宣传性资料上发表的新闻稿须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稿后发表。 第八十九条 如公司的披露信息有泄露,公司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请示处理办法。 第九十条 公司要加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沟通,正确处理好信息披露和保密的关系,及时披露公司的有关重要信息。

第九章 记录和保管制度第九十一条 对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存完整的书面记录。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核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第九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十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第九十四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九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九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第九十七条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到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第九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报告内容不准确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

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第九十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交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一百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福建省证监局和深交所报告。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实行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参与年报编写的部门及主要人员要做到分工明确、权责明确。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等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可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十二章 附 则第一百零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一百零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一百零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一百零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5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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