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问责制度
二零二五年七月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董事及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敬业、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须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第三条 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力,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第四条 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被问责人)。第五条 制定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 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 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 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五) 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问责范围第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 不能履行董事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也未委托他人出席会议,不执行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决议的;
(二)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合法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三) 未认真履行董事会决议、总裁办公会议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四) 未能认真履行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五) 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要建设工程项目或销售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六) 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七) 对所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负有领导责任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八) 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信息,造成公司损失的;
(九) 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十) 因对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瑕疵,导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的;
(十一) 对资金的使用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十二) 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十三) 依照法律、《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规定的情形;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问责的种类和形式
第七条 问责的种类
(一)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 通报批评;
(三) 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
(四) 给予罚款、一次性赔偿、全额赔偿等经济处罚;
(五)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六) 罢免、解除劳动合同;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八) 依照法律、《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规定,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出现问责范围事项时,公司在进行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视事件严重程度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按照相关权限进行具体确定。
第九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条 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三条 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涉嫌犯罪需交由国家司法机关处理的,公司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对董事长的问责,由一半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出;对总裁经营班子成员的问责由总裁提出;对总裁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
第十五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提出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问责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批准。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应提交股东会批准。
第十六条 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工作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第十七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 在问责程序中要充分保证被问责人的申辩和申诉权,问责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可享有申诉的权利。
第十九条 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有异议,可以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有问责方式的参照本制度执行,凡与本制度相违,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的问责参照本制度,由公司总裁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