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3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证券监管机构、新闻媒体及股东的接待、咨询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公司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十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为公司内幕信息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因与公司业务往来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
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六)由于与第(一)至(五)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认定为公司内幕知情人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一条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十条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第十三条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对其登记备案,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十年。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第十四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并由内幕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
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若发现内幕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进行核实并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重庆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五章对外报送信息登记备案管理第十六条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第十七条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未公开的年报、半年报等相关信息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相关人员按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提交至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十八条公司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工商、税务、统计等有关部门)报送的其他信息,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并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第六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进行信息披露之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第二十条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若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对外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