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人”)作为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平高科”“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隆平高科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700号)核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152,477,763股,发行价格7.8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99,999,994.81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2,473,584.9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87,526,409.91元,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4月18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5年4月2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5〕2-4号)。
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公司、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已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二、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公司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合计人民币12,473,584.90元,预先支付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3,386,792.45元,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元
项目 | 发行费用总额(不含税) |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 拟置换金额 |
承销费 | 7,200,000.00 | - | - |
保荐费 | 1,500,000.00 | 1,500,000.00 | 1,500,000.00 |
审计及验资费 | 3,018,867.92 | 1,509,433.96 | 1,509,433.96 |
律师费 | 754,716.98 | 377,358.49 | 377,358.49 |
合计 | 12,473,584.90 | 3,386,792.45 | 3,386,792.45 |
公司本次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金额为人民币3,386,792.45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事项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鉴证报告。
三、相关审批程序及意见
董事会审议情况2025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使用自有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
监事会审议情况2025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支付发行费用,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经鉴证后认为,隆平高科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如实反映了隆平高科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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