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98 证券简称:隆平高科 公告编号:2025-27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700号)核准,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2,477,763股(A股),发行价格为7.87元/股。公司本次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1,199,999,994.81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2,473,584.9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87,526,409.91元。
截至2025年4月18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划入公司指定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5年4月2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5〕2-4号)验证。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316,970,298股增加至1,469,448,061股。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分别于2024年8月5日、2024年8月2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及其具体安排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指定或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近日,公司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兴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统称“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存放、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截至2025年4月18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户 | 账户余额(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 | 18030901040039441 | 300,000,000.00 | 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丽发新城支行 | 43050111163100001045 | 225,000,000.00 |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袁家岭支行 | 602883216187 | 225,000,000.00 |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营业部 | 8111601013100778717 | 225,000,000.00 |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营业部 | 731900055810008 | 217,799,994.81 |
注1: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存在差异,系部分发行费用尚未支付所致。注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丽发新城支行隶属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兴支行,因此三方协议签订主体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兴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袁家岭支行隶属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支行,因此三方协议签订主体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营业部隶属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因此三方协议签订主体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营业部隶属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因此三方协议签订主体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甲方)、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乙方)、中信建投证券(丙方)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3. 甲方、乙方应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慧泽、王明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 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 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 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9.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自动继受享有。
10.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 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2.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13. 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