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差旅费管理制度
2025年8月22日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差旅费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保证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积极参与决策,勤勉尽责履职,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差旅费是公司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以及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
第三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公司董事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交通费标准如下表:
职务级别 | 乘坐标准 | |||
一般火车 | 高铁/动车(含城际) | 轮船 | 飞机 | |
董事长 | 软席(座、卧) | 一等座(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董事 | 软席(座、卧) | 动车一等座(卧)、高铁二等座(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第五条住宿费是指公司董事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应在规定的上限标准内凭票据实报销。
第六条住宿标准如下表:
单位:元/人﹒天
序号 | 职务 | 住宿费上限标准 | ||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 其他直辖市、省会、经济特区及沿海开放城市 | 一般地区 |
1 | 公司董事长 | 900 | 800 | 800 |
2 | 董事 | 650 | 550 | 500 |
备注:1、本制度所指的经济特区仅指珠海市、汕头市、厦门市和海南省。沿海开放城市仅指大连、秦皇岛、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宁波、温州、湛江、北海10个沿海城市。
2、董事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统一安排住宿的,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七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公司董事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八条西藏、青海、新疆伙食补助费为120元/天,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100元/天。
第九条参加会议、培训期间统一安排食宿并收取会议费培训费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公司董事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费包括往返机场、车站、码头的(在途期间)交通费和抵达出差目的地后因公发生的交通费。
第十一条市内交通费按以下标准报销:
公司董事出差天数在2天以内的(含2天),市内交通费在240元/人.次的标准内包干使用;出差天数超过2天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照80元/人.天的标准包干使用。
序号 | 出差形式 | 市内交通费上限标准 | |
2天以内(含2天) | 2天以上 |
1 | 出差 | 在240元/人.次的标准内包干使用 | 按日历天数,按照80元/人.天的标准包干使用 |
2 | 参加会议、培训在途期间 | ||
3 | 参加会议、培训期间 | 无 | 无 |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对相关费用票据来源的合法性、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2018年5月10日施行的《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差旅费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