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5年8月22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2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 2
第三章离职后的责任与义务 ...... 4
第四章承诺履行 ...... 5
第五章离职审计 ...... 5
第六章附则 ...... 6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的离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董事)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
第四条除《规范运作》3.2.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
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应当在收到董事辞职报告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辞职原因、生效时间及对公司的影响。
第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八条离职人员应在离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相关文件。
第九条公司内控审计部负责监督交接,并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报告。
第三章离职后的责任与义务第十条公司董事自实际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一条董事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转让比例的限制);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董事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的三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辞职生效或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依据公平的原则决定,结合有关事项的性质、重要程度、影响时间及与该董事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
离职董事违反上述义务的,公司有权追索违约金、主张
损害赔偿并依法申请强制措施。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四章承诺履行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离职后,应持续履行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限售承诺等),并及时向公司报备承诺履行进展。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离职人员公开承诺事项,每季度核查履行进展,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未履行承诺。
第十五条拟离职董事需在离职报告中明确是否存在未履行承诺事项并提供解决方案。因未履行承诺导致公司损失的,公司可向其进行追偿。
第五章离职审计
第十六条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可以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以上拟离职人员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相关费用由公司负责。
第十八条审计中发现财务舞弊、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公司须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报告;审计结果作为追责、追偿的直接依据,相关责任认定
及处置情况应记入人员职业诚信档案,涉及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索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