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5年8月22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2
第二章分工与授权 ...... 3
第三章实施与执行 ...... 4
第四章监督和检查 ...... 7
第五章附则 ...... 7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担保行为的内部控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财产安全,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担保行为是指公司作为担保人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协议履行债务或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的担保行为集中在公司办理,各部门和分公司未获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书面授权,无权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公司不得为以下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1、非法人单位或个人;
2、境外企业。
(二)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会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
(三)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四)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五)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条公司担保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其中,留置是法定担保方式,其他方式需当事人约定。
第二章分工与授权
第六条公司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批准,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以上第一至第五条款需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2/3以上表决
通过;第六条款须经非关联董事2/3以上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七条公司的担保事项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由财务部协同相关部门办理担保事项的具体工作。经办人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员的批准意见办理担保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权限审批的担保业务,经办人员应当拒绝办理。
第三章实施与执行
第八条担保事项由被担保人提出书面申请,公司应对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信状况进行深入调查,对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同时要对拟提供担保的主合同的合法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通过调查和评估后相关部门或机构应出具书面报告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公司在对被担保人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相关要求;
(二)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一般包括:基本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盈利水平、信用程度、行业前景等;
(三)被担保人用于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资产状况及其权利归属;
(四)公司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优先以资产抵押
或质押,并需评估登记,同时对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进行持续评估。
第十条公司对被担保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担保政策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四)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五)与公司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第十一条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与关联方存在经济利益或近亲关系的有关人员在评估与审批环节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被担保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的,公司应当重新履行调查评估与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审核批准的担保业务洽谈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应明确被担保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并要求被担保人定期提供财务报告与有关资料,及时通报担保事项的实施情况。被担保人同时向多方申请担保的,应当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公司的担保份额和相应的责任。担保合同原件需交内控审计部保管、按规定存档。
第十四条公司要指定专人对担保事项进行跟踪管理,及
时了解担保项目的执行、资金的使用、贷款的归还、财务运行及风险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保全措施,防范潜在风险,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十五条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无法履行还债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避免损失。如为被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应向被担保人追偿。
第十六条财务部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核算担保业务,严格执行担保业务会计手续,及时足额收取担保费用,建立担保事项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用于抵押和质押的物品或权利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公司应要求被担保人在担保期内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担保合同的履行情况,防范担保业务风险。
对于被担保人出现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破产清算等情形的,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合理确认预计负债和损失。
第十八条公司应加强对反担保财产的管理,妥善保管被担保人用于反担保的权利凭证,定期核实财产的存续状况和价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反担保财产安全完整。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在担保合同到期时,全面清查用于担保的财产、权利凭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终止担保关系。
第二十条相关部门应妥善保管担保合同、与担保合同相关的主合同、反担保函或反担保合同,以及抵押、质押的权利凭证和有关原始资料,切实做到担保业务档案完整无缺。
第四章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担保业务的监督检查权由审计委员会和内控审计部共同行使。
第二十二条担保业务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担保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越权批准行为;
(二)是否存在本制度“第四条”的担保行为;
(三)担保表决程序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为公司外企业担保是否进行担保认定,是否对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
(五)担保事项是否及时对外进行公告;
(六)担保事项具体实施部门是否对担保事项进行跟踪管理并形成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担保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求被检查部门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
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2012年10月26日施行的《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