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73 证券简称:佛塑科技 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项 目 | 名 称 |
购买资产交易对方 | 袁海朝、北京华浩世纪投资有限公司等102名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
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 | 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四月
声 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摘要“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上市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本报告书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本报告书摘要所引用的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控股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次交易本承诺人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承诺人将暂停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本承诺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本承诺人同意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本承诺人同意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承诺人承诺自愿锁定股份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对本次交易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代表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交易时,除本报告书摘要内容以及与本报告书摘要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还应认真地考虑本报告书摘要披露的各项风险因素。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二、交易对方声明
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已就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准确、完
整情况出具承诺函,保证其将及时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为本次交易事项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承诺,如本次交易中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将暂停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如其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同意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交易对方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交易对方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同意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承诺自愿锁定股份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三、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声明
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承诺:为本次交易出具的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为本次交易出具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证券服务机构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目 录
声 明 ...... 1
一、上市公司声明 ...... 1
二、交易对方声明 ...... 1
三、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声明 ...... 2
目 录 ...... 3
释 义 ...... 5
一、普通术语 ...... 5
二、专业术语 ...... 8
重大事项提示 ...... 9
一、本次重组方案简要介绍 ...... 9
二、募集配套资金情况 ...... 14
三、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15
四、本次重组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 ...... 17
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报告书摘要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 18
六、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 19
七、本次交易与预案中方案调整的说明 ...... 23
八、独立财务顾问的保荐机构资格 ...... 24
重大风险提示 ...... 25
一、本次交易相关风险 ...... 25
二、与标的资产相关的风险 ...... 27
三、其他风险 ...... 30
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况 ...... 31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 31
二、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 33
三、本次交易的性质 ...... 47
四、本次交易对于上市公司的影响 ...... 49
五、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审批情况 ...... 52
六、交易各方重要承诺 ...... 52
七、本次交易业绩承诺和补偿安排、超额业绩奖励 ...... 72
释 义
本报告书摘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普通术语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 指 | 佛塑科技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
摘要/本报告书摘要/重组报告书摘要 | 指 |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
重组报告书 | 指 |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
佛塑科技、上市公司、本公司、公司 | 指 |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广新集团 | 指 | 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金力股份、标的公司、目标公司 | 指 | 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标的资产 | 指 | 金力股份100%股份 |
102名交易对方 | 指 | 购买资产的所有交易对方,合计持有金力股份100%股份,包括57名非自然人交易对方和45名自然人交易对方 |
交易对方 | 指 | 购买资产交易对方与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的合称 |
业绩承诺方 | 指 | 袁海朝、华浩世纪、温州海乾、安徽创冉、河北佳润、袁梓赫、袁梓豪、珠海中冠国际共8名交易对方 |
不承担业绩补偿责任的94名交易对方 | 指 | 除袁海朝、华浩世纪等8名承担业绩补偿责任的业绩承诺方外的其他不承担业绩补偿责任的交易对方,共计94名 |
华浩世纪 | 指 | 北京华浩世纪投资有限公司 |
海之润 | 指 | 海南海之润投资有限公司 |
海南冉海 | 指 | 海南冉海投资有限公司 |
温州海乾、安徽海乾 | 指 | 温州海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为“安徽海乾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
山东海科 | 指 | 山东海科控股有限公司 |
金润源金服 | 指 | 枝江金润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
金润源集团 | 指 | 枝江金润源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金石基金 | 指 | 金石制造业转型升级新材料基金(有限合伙) |
北京杰新园 | 指 | 北京杰新园企业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
珠海中冠国际 | 指 | 珠海中冠国际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厦门友道易鸿 | 指 | 厦门友道易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嘉兴岩泉 | 指 | 嘉兴岩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比亚迪 | 指 |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
宜宾晨道 | 指 | 宜宾晨道新能源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旗昌投资 | 指 | 深圳市旗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厦门国贸海通 | 指 | 厦门国贸海通鹭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厦门惠友豪嘉 | 指 | 厦门市惠友豪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深圳翼龙 | 指 | 深圳翼龙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湖州华智 | 指 | 湖州华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合肥中小基金 | 指 | 合肥海通中小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海通(合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河北毅信 | 指 | 河北毅信联合节能环保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
马鞍山支点科技 | 指 | 马鞍山支点科技成果转化一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杭州长津 | 指 | 杭州长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湖北小米 | 指 | 湖北小米长江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肥西城投 | 指 | 肥西县产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肥西产投 | 指 | 肥西产业优选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济南复星 | 指 | 济南财金复星惟实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安徽创冉、河北创冉 | 指 | 安徽创冉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曾用名为“河北创冉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厦门建达石 | 指 | 厦门建达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嘉兴和正宏顺 | 指 | 嘉兴和正宏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海通创新投 | 指 |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
上海劲邦劲兴 | 指 | 上海劲邦劲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福建劲邦晋新 | 指 | 福建劲邦晋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常州鑫崴 | 指 | 常州鑫崴车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常州鑫未来 | 指 | 常州鑫未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合肥产投基金 | 指 | 合肥市产业投促创业投资基金一期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信创奇点、济南信创 | 指 | 信创奇点盛世(济宁)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为“济南信创奇点盛世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赣州翰力 | 指 | 赣州翰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安徽基石 | 指 | 安徽基石智能制造三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万和投资 | 指 | 宁德万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广发信德三期 | 指 | 珠海格金广发信德三期科技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安徽煜帆 | 指 | 安徽煜帆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
宝佳贸易 | 指 | 宝佳(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宁波易辰 | 指 | 宁波易辰新能源汽车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宁波宝通辰韬 | 指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宝通辰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熹利来投资 | 指 | 珠海横琴熹利来投资有限公司 |
常州常高新 | 指 | 常州常高新智能制造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广发信德新能源 | 指 | 中山公用广发信德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珠海北汽 | 指 | 珠海北汽华金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珠海招证冠智 | 指 | 珠海招证冠智新能源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青岛君信 | 指 | 青岛君信开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厦门友道雨泽 | 指 | 厦门友道雨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双杰电气、双杰配电 | 指 |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双杰配电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
杭州象之仁 | 指 | 杭州象之仁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常州哲明 | 指 | 常州哲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河北佳润 | 指 | 河北佳润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珠海冠明 | 指 | 珠海冠明投资有限公司 |
嘉兴恩复开润 | 指 | 嘉兴恩复开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松禾创投 | 指 | 深圳市松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天津东金园 | 指 | 天津市宝坻区东金园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创启开盈 | 指 | 嘉兴市创启开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宁德时代 | 指 |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国轩高科 | 指 |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
亿纬锂能 | 指 |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
瑞浦兰钧 | 指 | 瑞浦兰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GGII | 指 | 深圳市高工产研咨询有限公司 |
《业绩补偿协议》 | 指 | 佛塑科技与8名业绩承诺方于2025年4月29日签署的《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业绩补偿协议》 |
承诺净利润 | 指 | 业绩承诺方承诺标的公司2025年度、2026年度、2027年度实现的合并报表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3亿元、3.6亿元以及6.1亿元。如标的资产的全部交割程序未能于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业绩承诺期应相应延长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即业绩承诺期增加2028年度。2028年度的当期承诺净利润数不低于延长前前述业绩承诺期各年度承诺净利润数总额的年均值,即不低于4.00亿元 |
审计报告 | 指 |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华兴审字[2025]24011590072号) |
备考审阅报告 | 指 |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审阅报告》(华兴专字[2025]24011590088号) |
资产评估报告 | 指 | 中联国际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广东)有限公司出具的《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联国际评字【2025】第VYGQD0178号) |
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 | 指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审计机构、华兴会计师 | 值 |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评估机构、中联评估 | 指 | 中联国际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广东)有限公司 |
审计、评估基准日 | 指 | 2024年12月31日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重组办法》《重组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股票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公司章程》 | 指 |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登记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报告期 | 指 | 2023年、2024年 |
二、专业术语
锂离子电池、锂电池 | 指 | 一种二次电池(充电电池),主要依靠锂离子在正极和负极之间移动来工作。电池一般采用含有锂元素的材料作为电极,是现代高性能电池的代表 |
隔膜、锂电池隔膜、锂离子电池隔膜 | 指 | 锂离子电池关键的内层组件之一,主要作用是使电池的正、负极分隔开来,防止两极接触而短路,同时具有能使电解质离子通过的功能,其性能决定了电池的界面结构、内阻等,直接影响电池的容量、循环以及安全性能等特性,性能优异的隔膜对提高电池综合性能具有重要作用。其中,以聚乙烯(PE)和聚丙烯(PP)为主的聚烯烃为主要原料,按照结构分类,隔膜可分为单层、双层及多层隔膜 |
超高分子量聚乙烯 | 指 | ultra-high molecular weight polyethylene,简称UHMWPE,是分子量在150万以上的无支链的线性聚乙烯。是一种耐冲击、耐磨损、自润滑性能好、低温性能优异的工程塑料 |
PVDF | 指 | 偏二氟乙烯均聚物或者偏二氟乙烯与其他少量含六氟丙烯HFP的共聚物,锂电池隔膜用PVDF为共聚物,即PVDF-HFP,以下均简写为PVDF |
湿法 | 指 | 又称热致相分离法,是指将液态烃或一些高沸点小分子物质作为成孔剂与聚烯烃树脂混合、加热熔融后形成均匀混合物,经挤出、流延、双向拉伸、萃取等工艺制备出相互贯通的微孔膜的制备工艺 |
储能电站 | 指 | 用于调节峰谷用电问题,分为抽水储能电站和超大型电池组,其中超大型电池组是指利用大容量电池组结合各种新能源发电方式,本文中的储能电站特指超大型电池组 |
除特别说明外,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重大事项提示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摘要“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报告书摘要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重组方案简要介绍
(一)重组方案概况
交易形式 |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 ||
交易方案简介 |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袁海朝、华浩世纪等102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所持有的金力股份100%股份,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广新集团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与募集配套资金的实施互为前提,共同构成本次交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中任何一项未获得所需的批准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付诸实施,则上述两项均不实施。 | ||
交易价格 (不含募集配套资金金额) | 508,000.00万元 | ||
交易标的 | 名称 | 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股份 | |
主营业务 | 锂电池湿法隔膜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
所属行业 |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所属行业为“C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中的“C292塑料制品业”中的“C2921塑料薄膜制造” | ||
其他(如为拟购买资产) | 符合板块定位 | □是 □否 √不适用 | |
属于上市公司的同行业或上下游 | √是 □否 | ||
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 | √是 □否 | ||
交易性质 | 构成关联交易 | √是 □否 | |
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是 □否 | ||
构成重组上市 | □是 √否 | ||
本次交易有无业绩补偿承诺 | √有 □无 | ||
本次交易有无减值补偿承诺 | √有 □无 | ||
其它需特别说明的事项 | 无 |
(二)交易标的的评估或估值情况
单位:万元
交易标的名称 | 基准日 | 评估或估值方法 | 评估或估值结果 | 增值率/溢价率 | 本次拟交易的权益比例 | 交易价格 | 其他说明 |
金力股份100%股份 | 2024年12月31 | 资产基础法 | 508,371.92 | 20.78%(母公司口径) | 100% | 508,000.00 | - |
交易标的名称 | 基准日 | 评估或估值方法 | 评估或估值结果 | 增值率/溢价率 | 本次拟交易的权益比例 | 交易价格 | 其他说明 |
日 | /12.68%(合并口径) |
(三)本次重组的支付方式
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支付标的资产交易对价。结合承担业绩承诺及利润补偿义务、股份锁定等因素,本次交易采用差异化定价,即在保持上市公司支付的总对价不变的情况下,不承担业绩承诺义务的标的公司股东出让其持有的股份的交易价格根据“总对价×90%×该股东所转让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计算,总对价扣除前述不承担业绩承诺义务的标的公司股东出让其持有的股份的交易价格之和后,剩余对价部分由各业绩承诺方按其被收购股份占全部业绩承诺方被收购股份总额的比例享有。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交易对方 | 交易标的名称及权益比例 | 支付方式 | 向该交易对方支付的总对价 | |
现金对价 | 股份对价 | ||||
1 | 华浩世纪 | 金力股份16.5717%股份 | 37,581.667642 | 67,241.906557 | 104,823.574199 |
2 | 海之润 | 金力股份7.1730%股份 | - | 32,794.889777 | 32,794.889777 |
3 | 温州海乾 | 金力股份5.8576%股份 | - | 37,052.306492 | 37,052.306492 |
4 | 山东海科 | 金力股份5.4617%股份 | - | 24,970.728256 | 24,970.728256 |
5 | 金润源金服 | 金力股份5.0509%股份 | - | 23,092.929491 | 23,092.929491 |
6 | 金石基金 | 金力股份4.0962%股份 | - | 18,728.046192 | 18,728.046192 |
7 | 北京杰新园 | 金力股份3.6581%股份 | - | 16,724.684617 | 16,724.684617 |
8 | 珠海中冠国际 | 金力股份3.1241%股份 | - | 19,761.230129 | 19,761.230129 |
9 | 厦门友道易鸿 | 金力股份3.0039%股份 | - | 13,733.900541 | 13,733.900541 |
10 | 嘉兴岩泉 | 金力股份2.3121%股份 | - | 10,570.941628 | 10,570.941628 |
11 | 比亚迪 | 金力股份2.2407%股份 | - | 10,244.401080 | 10,244.401080 |
12 | 宜宾晨道 | 金力股份1.8812%股份 | - | 8,601.029176 | 8,601.029176 |
13 | 旗昌投资 | 金力股份1.8206%股份 | - | 8,323.576085 | 8,323.576085 |
14 | 厦门国贸海通 | 金力股份1.8206%股份 | - | 8,323.576085 | 8,323.576085 |
15 | 厦门惠友豪嘉 | 金力股份1.8206%股份 | - | 8,323.576085 | 8,323.576085 |
16 | 深圳翼龙 | 金力股份1.8206%股份 | - | 8,323.576085 | 8,323.576085 |
17 | 湖州华智 | 金力股份1.4004%股份 | - | 6,402.751091 | 6,402.751091 |
18 | 合肥中小基金 | 金力股份1.0923%股份 | - | 4,994.145651 | 4,994.145651 |
序号 | 交易对方 | 交易标的名称及权益比例 | 支付方式 | 向该交易对方支付的总对价 | |
现金对价 | 股份对价 | ||||
19 | 河北毅信 | 金力股份0.9103%股份 | - | 4,161.788042 | 4,161.788042 |
20 | 马鞍山支点科技 | 金力股份0.9103%股份 | - | 4,161.788042 | 4,161.788042 |
21 | 杭州长津 | 金力股份0.9103%股份 | - | 4,161.788042 | 4,161.788042 |
22 | 湖北小米 | 金力股份0.9103%股份 | - | 4,161.788042 | 4,161.788042 |
23 | 肥西产投 | 金力股份0.8739%股份 | - | 3,995.316521 | 3,995.316521 |
24 | 济南复星 | 金力股份0.8668%股份 | - | 3,962.946966 | 3,962.946966 |
25 | 安徽创冉 | 金力股份0.7921%股份 | - | 5,010.554329 | 5,010.554329 |
26 | 厦门建达石 | 金力股份0.7282%股份 | - | 3,329.430434 | 3,329.430434 |
27 | 嘉兴和正宏顺 | 金力股份0.7282%股份 | - | 3,329.430434 | 3,329.430434 |
28 | 海通创新投 | 金力股份0.7282%股份 | - | 3,329.430434 | 3,329.430434 |
29 | 上海劲邦劲兴 | 金力股份0.6736%股份 | - | 3,079.723151 | 3,079.723151 |
30 | 福建劲邦晋新 | 金力股份0.6372%股份 | - | 2,913.251629 | 2,913.251629 |
31 | 常州鑫崴 | 金力股份0.6069%股份 | - | 2,774.525084 | 2,774.525084 |
32 | 常州鑫未来 | 金力股份0.6069%股份 | - | 2,774.525084 | 2,774.525084 |
33 | 合肥产投基金 | 金力股份0.5826%股份 | - | 2,663.544347 | 2,663.544347 |
34 | 信创奇点 | 金力股份0.5462%股份 | - | 2,497.072825 | 2,497.072825 |
35 | 赣州翰力 | 金力股份0.5462%股份 | - | 2,497.072825 | 2,497.072825 |
36 | 安徽基石 | 金力股份0.5462%股份 | - | 2,497.072825 | 2,497.072825 |
37 | 万和投资 | 金力股份0.5462%股份 | - | 2,497.072825 | 2,497.072825 |
38 | 广发信德三期 | 金力股份0.5455%股份 | - | 2,494.080500 | 2,494.080500 |
39 | 宝佳贸易 | 金力股份0.4369%股份 | - | 1,997.658260 | 1,997.658260 |
40 | 宁波易辰 | 金力股份0.3787%股份 | - | 1,731.303825 | 1,731.303825 |
41 | 宁波宝通辰韬 | 金力股份0.3787%股份 | - | 1,731.303825 | 1,731.303825 |
42 | 安徽煜帆 | 金力股份0.3759%股份 | - | 1,718.818461 | 1,718.818461 |
43 | 熹利来投资 | 金力股份0.3641%股份 | - | 1,664.715217 | 1,664.715217 |
44 | 常州常高新 | 金力股份0.3641%股份 | - | 1,664.715217 | 1,664.715217 |
45 | 广发信德新能源 | 金力股份0.3213%股份 | - | 1,468.866465 | 1,468.866465 |
46 | 珠海北汽 | 金力股份0.3034%股份 | - | 1,387.262126 | 1,387.262126 |
47 | 珠海招证冠智 | 金力股份0.2913%股份 | - | 1,331.772173 | 1,331.772173 |
48 | 青岛君信 | 金力股份0.2731%股份 | - | 1,248.536412 | 1,248.536412 |
49 | 厦门友道雨泽 | 金力股份0.2367%股份 | - | 1,082.064891 | 1,082.064891 |
序号 | 交易对方 | 交易标的名称及权益比例 | 支付方式 | 向该交易对方支付的总对价 | |
现金对价 | 股份对价 | ||||
50 | 双杰电气 | 金力股份0.1994%股份 | - | 911.546446 | 911.546446 |
51 | 杭州象之仁 | 金力股份0.1821%股份 | - | 832.357608 | 832.357608 |
52 | 常州哲明 | 金力股份0.1821%股份 | - | 832.357608 | 832.357608 |
53 | 河北佳润 | 金力股份0.1517%股份 | - | 959.655313 | 959.655313 |
54 | 珠海冠明 | 金力股份0.1456%股份 | - | 665.886086 | 665.886086 |
55 | 嘉兴恩复开润 | 金力股份0.0910%股份 | - | 416.178804 | 416.178804 |
56 | 松禾创投 | 金力股份0.0693%股份 | - | 316.773664 | 316.773664 |
57 | 天津东金园 | 金力股份0.0503%股份 | - | 229.867206 | 229.867206 |
58 | 李国飞 | 金力股份2.4760%股份 | - | 11,320.063476 | 11,320.063476 |
59 | 袁海朝 | 金力股份2.0916%股份 | - | 13,230.158542 | 13,230.158542 |
60 | 孟昭华 | 金力股份1.4164%股份 | - | 6,475.742194 | 6,475.742194 |
61 | 徐锋 | 金力股份0.6736%股份 | - | 3,079.723151 | 3,079.723151 |
62 | 封志强 | 金力股份0.4551%股份 | - | 2,080.617678 | 2,080.617678 |
63 | 陈立叶 | 金力股份0.4005%股份 | - | 1,831.186738 | 1,831.186738 |
64 | 郭海利 | 金力股份0.3823%股份 | - | 1,747.950977 | 1,747.950977 |
65 | 张新朝 | 金力股份0.3641%股份 | - | 1,664.715217 | 1,664.715217 |
66 | 张志平 | 金力股份0.3641%股份 | - | 1,664.715217 | 1,664.715217 |
67 | 张伟 | 金力股份0.1984%股份 | - | 907.269793 | 907.269793 |
68 | 袁梓赫 | 金力股份0.1912%股份 | 1,209.166179 | - | 1,209.166179 |
69 | 袁梓豪 | 金力股份0.1912%股份 | 1,209.166179 | - | 1,209.166179 |
70 | 魏俊飞 | 金力股份0.1821%股份 | - | 832.357608 | 832.357608 |
71 | 熊建华 | 金力股份0.1456%股份 | - | 665.886086 | 665.886086 |
72 | 邴继荣 | 金力股份0.1456%股份 | - | 665.886086 | 665.886086 |
73 | 郝少波 | 金力股份0.1347%股份 | - | 615.944630 | 615.944630 |
74 | 郭海茹 | 金力股份0.1092%股份 | - | 499.414565 | 499.414565 |
75 | 苏碧海 | 金力股份0.1092%股份 | - | 499.414565 | 499.414565 |
76 | 林文海 | 金力股份0.0910%股份 | - | 416.178804 | 416.178804 |
77 | 井卫斌 | 金力股份0.0910%股份 | - | 416.178804 | 416.178804 |
78 | 马文献 | 金力股份0.0655%股份 | - | 299.648739 | 299.648739 |
79 | 杜鹏宇 | 金力股份0.0546%股份 | - | 249.707282 | 249.707282 |
80 | 毛险锋 | 金力股份0.0546%股份 | - | 249.707282 | 249.707282 |
81 | 王勇 | 金力股份0.0546%股份 | - | 249.707282 | 249.707282 |
序号 | 交易对方 | 交易标的名称及权益比例 | 支付方式 | 向该交易对方支付的总对价 | |
现金对价 | 股份对价 | ||||
82 | 袁召旺 | 金力股份0.0455%股份 | - | 208.089402 | 208.089402 |
83 | 郭威 | 金力股份0.0437%股份 | - | 199.765826 | 199.765826 |
84 | 唐斌 | 金力股份0.0405%股份 | - | 184.968172 | 184.968172 |
85 | 孟义 | 金力股份0.0364%股份 | - | 166.471521 | 166.471521 |
86 | 徐勇 | 金力股份0.0309%股份 | - | 141.500793 | 141.500793 |
87 | 李志坤 | 金力股份0.0218%股份 | - | 99.882913 | 99.882913 |
88 | 张紫东 | 金力股份0.0218%股份 | - | 99.882913 | 99.882913 |
89 | 彭晓平 | 金力股份0.0190%股份 | - | 86.947243 | 86.947243 |
90 | 邓云飞 | 金力股份0.0182%股份 | - | 83.235760 | 83.235760 |
91 | 郑义 | 金力股份0.0182%股份 | - | 83.235760 | 83.235760 |
92 | 高洋 | 金力股份0.0121%股份 | - | 55.489952 | 55.489952 |
93 | 马强 | 金力股份0.0101%股份 | - | 46.242459 | 46.242459 |
94 | 王玮 | 金力股份0.0091%股份 | - | 41.617880 | 41.617880 |
95 | 张克 | 金力股份0.0073%股份 | - | 33.294304 | 33.294304 |
96 | 郭林建 | 金力股份0.0073%股份 | - | 33.294304 | 33.294304 |
97 | 刘浩 | 金力股份0.0042%股份 | - | 19.411411 | 19.411411 |
98 | 闫姗姗 | 金力股份0.0036%股份 | - | 16.647152 | 16.647152 |
99 | 宋建 | 金力股份0.0036%股份 | - | 16.647152 | 16.647152 |
100 | 李青辰 | 金力股份0.0030%股份 | - | 13.872904 | 13.872904 |
101 | 李青阳 | 金力股份0.0030%股份 | - | 13.872904 | 13.872904 |
102 | 运秀华 | 金力股份0.0003%股份 | - | 1.417505 | 1.417505 |
合计 | - | 40,000.0000 | 468,000.0000 | 508,000.0000 |
(四)发行情况
股票种类 | 人民币普通股A股 | 每股面值 | 1.00元 |
定价基准日 | 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事项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 发行价格 | 3.84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且不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
发行数量 | 1,218,749,938股,占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不考虑配套募集资金)的比例为55.75%。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最终的股份发行数量以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数量为准。 |
是否设置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 □是 √否 |
锁定期安排 | 交易对方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如在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超过12个月,则自本次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如不足12个月,则自本次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若因业绩承诺及利润补偿安排而需对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作出其他约定的,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与上市公司将另行在《业绩补偿协议》中确定。 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结束后,交易对方所持对价股份,如因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前述交易对方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若上述股份锁定期与深交所、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意见不相符,前述交易对方将根据深交所、中国证监会的相关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
二、募集配套资金情况
(一)配套募集资金安排
募集配套资金金额 | 发行股份 |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00万元(含本数) |
发行对象 | 发行股份 | 广新集团 |
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在扣除交易税费及中介机构费用后,将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和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其中40,000万元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60,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 |
(二)配套募集资金股票发行情况
股票种类 | 人民币普通股A股 | 每股面值 | 1.00元 |
定价基准日 | 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事项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 发行价格 | 3.84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且不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
发行数量 |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00万元(含本数),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260,416,666股。发行数量最终以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的数量为准。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本次股份发行价格需进行调整的,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也随之进行调整。 | ||
是否设置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 □是 √否 | ||
锁定期安排 | 广新集团在本次交易前已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及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新增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但在广新集团及广新集团所控制的企业之间的转让和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前提下的其他转让不受此限。 本次发行结束后,广新集团所认购的公司股份因送股、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限售期结束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三、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上市公司定位为广新集团旗下新材料领域重要上市平台,专注面向新能源、电工电气、光电显示、医疗卫生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高分子功能薄膜与复合材料的研发与生产。标的公司专注于锂电池湿法隔膜研发、生产和销售,与上市公司同处于高分子薄膜材料领域,双方在业务上具有较好的协同性。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将取得标的公司控股权,与标的公司在业务成长、技术研发、产品布局、客户资源等方面形成积极的互补关系,借助各自已有的产业布局、研发成果和行业地位等,实现业务与技术上的有效整合。业务成长方面,上市公司已在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领域完成技术储备与产能规划的中长期布局,标的公司则凭借锂电池湿法隔膜拳头产品市占率快速提升,具有成长确定性,两者的结合形成了“短期业绩支撑+长期价值释放”的双轮驱动模型,有助于打造穿越经济周期的抗风险能力;技术研发方面,上市公司可与标的公司共享研发成果,推动技术整合。一方面,上市公司可将在薄膜材料方面的基础技术,如材料改性技术、成膜工艺等与金力股份的隔膜技术相结合,进一步提升隔膜的性能和质量,开发出更具竞争力的高端隔膜产品;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可借助金力股份在新材料研发方面的能力,共同开展新材料研发工作,通过双方共享研发资源,共建共享研发平台,为联合研发项目提供更好的硬件支持,重点推进原材料国产化替代研究,减少对进口原材料的依赖,强化新能源产业链自主可控技术储备;产品布局方面,本次交易有助于上市公司切入锂电池隔膜领域,丰富在新能源领域的产品布局,进一步打造成为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高分子功能薄膜材料龙头企业;客户资源方面,上市公司可以借助金力股份的客户资源,快速切入新能源汽车、储能电站等锂电池隔膜应用市场,拓展业务领域。
(二)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总股本967,423,171股。根据最终确定的交易金额,本次交易拟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股份1,218,749,938股,募集配套融资新增股份不超过260,416,666股。本次交易前后(考虑募集配套资金)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东 | 本次交易前 |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 | 募集配套融资新增股份 | 本次交易后 (考虑募集配套资金)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股份(股) | (股)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广新集团 | 258,760,512 | 26.75% | - | 260,416,666 | 519,177,178 | 21.2204% |
华浩世纪 | - | - | 175,109,131 | - | 175,109,131 | 7.1573% |
温州海乾 | - | - | 96,490,381 | - | 96,490,381 | 3.9439% |
安徽创冉 | - | - | 13,048,318 | - | 13,048,318 | 0.5333% |
河北佳润 | - | - | 2,499,102 | - | 2,499,102 | 0.1021% |
袁海朝 | - | - | 34,453,537 | - | 34,453,537 | 1.4082% |
袁海朝及其一致行动人小计 | - | - | 321,600,469 | - | 321,600,469 | 13.1448% |
标的公司原其他股东 | - | - | 897,149,469 | - | 897,149,469 | 36.6702% |
上市公司其他股东 | 708,662,659 | 73.25% | - | - | 708,662,659 | 28.9653% |
合计 | 967,423,171 | 100.00% | 1,218,749,938 | 260,416,666 | 2,446,589,775 | 100.00% |
本次交易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均为广新集团,实际控制人均为广东省人民政府,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三)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及华兴会计师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 | ||
交易前 | 交易后 | 变动率 | |
资产总计 | 479,638.44 | 1,790,141.41 | 273.23% |
负债总计 | 129,840.76 | 979,907.07 | 654.70%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 285,791.46 | 746,085.87 | 161.06% |
营业收入 | 222,800.49 | 486,663.85 | 118.43% |
利润总额 | 16,376.30 | -7,019.27 | 不适用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11,964.08 | -5,241.08 | 不适用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12 | -0.02 | 减少0.14 |
注:变动率=(交易后数据-交易前数据)/交易前数据
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均有较大幅度的增加,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抗风险能力。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2024年基本每股收益减少0.14元/股,存在一定程度摊薄的情形。
2023年、2024年标的公司实现归母净利润分别为13,120.93万元、-9,133.62万元,
盈利指标存在较大波动。2024年,标的公司亏损的主要原因系受行业阶段性供需失衡导致行业盈利能力下降所致。此外,报告期内,随着标的公司新增多条产线的陆续投产及转固,折旧费用大幅增长;同时,标的公司通过银行借款等方式支付设备款及工程款等,负债规模增长较快,导致财务费用逐年增长。剔除相关影响后,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分别为57,088.11万元和63,409.11万元。
2024年下半年以来,锂电池隔膜行业整体价格已止跌企稳,随着标的公司大幅宽产线的持续建成投产,截至2024年末,标的公司总产能已达约50亿平方米;同时,标的公司订单量充足,产能利用率维持在较高水平,销量稳步增加。2024年四季度,标的公司销量从三季度的7.01亿平方米增至10.32亿平方米,占全年销量的37.28%;同期实现主营业务收入9.33亿元,占全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为35.74%,标的公司毛利率水平持续回升,盈利能力有所改善。
2025年一季度,锂电池隔膜市场需求持续增长,根据GGII的数据显示,2025年一季度中国锂电池湿法隔膜出货量53亿平方米,同比增长75%,市场占比超80%。标的公司2025年全年销量预计超45亿平,2025年1-3月,标的公司销量持续稳定增长,已累计销售超过9亿平方米,远超去年同期约4亿平方米的销量,已实现扭亏为盈。
未来,在新能源汽车、储能电池等下游行业保持较强需求的带动下,随着标的公司产能进一步释放,规模效应逐步凸显,生产效率及成本持续优化,盈利能力将不断增强。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也可凭借上市公司平台优势,扩充融资渠道,优化负债结构,降低财务费用,标的公司的盈利水平将进一步提升。长期来看,本次交易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持续性摊薄上市公司每股收益。
四、本次重组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本次交易尚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尚需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
3、本次交易尚需取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
4、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必要的批准、核准、备案或许可(如适
用)。本次交易方案在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前,不得实施。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以及最终取得批准、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报告书摘要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对本次交易的原则性意见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广新集团出具《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性意见》,“本次交易的方案公平合理、切实可行,定价方式合理,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未来的业务发展,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原则性同意上市公司实施本次交易。”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报告书摘要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份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广新集团出具承诺:“一、自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相关信息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承诺人无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上述股份包括本承诺人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及因上市公司分红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二、如本承诺人后续在前述期间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需要或市场变化拟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本承诺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自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相关信息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承诺人无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上述股份包括本承诺人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及因上市公司分红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二、如本承诺人后续在前述期间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需要或市场变化拟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本承诺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一)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法定程序
对于本次交易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已经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则要求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使投资者及时、公平地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信息。
(二)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在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进行表决、披露。公司已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事项,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针对本次交易事项召开了专门会议并形成审核意见,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有关决议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网络投票安排
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为给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便利,除现场投票外,上市公司就本次重组事项的表决将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投票表决。
(四)分别披露股东投票结果
上市公司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
(五)本次交易的资产定价公允、公平、合理
上市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要求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条件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审计、评估,确保拟购买资产定价公允、公平、合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针对本次交易事项召开了专门会议并形成审核意见,董事会已对评估合理性以及定价公允性等进行分析。
(六)股份锁定安排
1、全部发行对象锁定期安排
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应遵守股份锁定承诺,相关承诺内容详见本报告书摘要“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况”之“六、交易各方重要承诺”。
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结束后,交易对方所持对价股份,如因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前述交易对方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若上述股份锁定期与深交所、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意见不相符,前述交易对方将根据深交所、中国证监会的相关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2、业绩承诺方锁定期安排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方签署了《业绩补偿协议》。根据协议约定,业绩承诺方对因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愿做出如下延长股份锁定期承诺。即承诺自在本次交易中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十二(12)个月后,业绩承诺方按如下方式解禁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未解禁的对价股份不得进行转让:
(1)自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当年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并且该年度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已完成之次日起,可解锁股份=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30%-已补偿的股份(如有),若第一次解锁的股份处于锁定期内,已解锁股份应于锁定期结束后方可转让。
(2)自标的资产交割完成次年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并且该年度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已完成之次日起,累计可解锁股份=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60%-累计已补偿的股份(如有),若第二次累计解锁的股份处于锁定期内,已解锁股份应于锁定期结束后方可转让。
(3)自标的资产交割完成第三年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及专项减值测试报告出具,并
且该年度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已完成之次日起,累计可解锁股份=本次认购股份-累计已补偿的股份(如有)-进行减值补偿的股份(如有)。为免歧义,如业绩承诺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因为权益分配、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产生的衍生股份或者权益计入前述公式中的“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业绩承诺期内,如业绩承诺方尚未履行当期业绩补偿义务,股份锁定期将顺延至当期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
(七)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其相关填补措施
根据华兴会计师出具的上市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及为本次交易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在未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对比情况如下:
项目 | 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 | |
交易前 | 交易后(备考)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 11,964.08 | -5,241.08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12 | -0.02 |
本次交易存在导致上市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情形。鉴于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规模增大,上市公司对标的资产进行整合优化需要一定时间,同时,为了充分保护公司公众股东的利益,公司已制定了防止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填补措施,具体如下:
1、有效整合标的公司,充分发挥协同效应
上市公司定位为广新集团旗下新材料领域重要上市平台,专注面向新能源、电工电气、光电显示、医疗卫生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高分子功能薄膜与复合材料的研发与生产。标的公司专注于锂电池湿法隔膜研发、生产和销售,与上市公司同处于高分子薄膜材料领域。
上市公司通过本次交易取得标的公司控股权,一是与标的公司共享研发成果,推动技术整合,一方面,上市公司可将在薄膜材料方面的基础技术,如材料改性技术、成膜工艺等与金力股份的隔膜技术相结合,进一步提升隔膜的性能和质量,开发出更具竞争力的高端隔膜产品;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可借助金力股份在新材料研发方面的
能力,共同开展新材料研发工作,通过双方共享研发资源,共建共享研发平台,为联合研发项目提供更好的硬件支持,重点推进原材料国产化替代研究,减少对进口原材料的依赖,强化新能源产业链自主可控技术储备。二是有助于上市公司切入锂电池隔膜领域,丰富在新能源领域的产品布局,进一步打造成为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高分子功能薄膜材料龙头企业。上市公司可以借助金力股份的客户资源,快速切入新能源汽车、储能电站等锂电池隔膜应用市场,拓展业务领域。三是通过多维度的管理工具与全方位的支持赋能实现标的公司运营成本优化与企业竞争力可控提升。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全价值链精益导入、数字化与AI转型、产品开发体系和品牌体系构建等管理赋能,实现运营成本优化与价值提升;充分利用上市平台优势和国资背景,协助金力股份降低融资成本和拓宽融资渠道。
2、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继续遵循《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继续实行可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增加分配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在保证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给予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更好地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及投资者利益。
3、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上市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断完善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高效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维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4、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以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5、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为保障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关于确保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函》,具体详见本报告书摘要“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况”之“六、交易各方重要承诺”。
七、本次交易与预案中方案调整的说明
本次重组方案与前次预案披露的重组方案相比,主要对以下几项内容进行了调整:
项目 | 调整前交易方案 | 调整后交易方案 | 差异 |
交易对方 |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为袁海朝、华浩世纪等108名交易对方。 |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为袁海朝、华浩世纪等102名交易对方。 | 交易对方创启开盈、韩义龙、李波、田海龙、吴玲玲、尤朋的退出交易,分别将所持有标的公司股份12.3077万股(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0.0224%)、5万股(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0.0091%)、4万股(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0.0073%)、3万股(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0.0055%)、2万股(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0.0036%)和2万股(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0.0036%)转让给袁海朝,股份转让完成后,创启开盈、韩义龙、李波、田海龙、吴玲玲、尤朋的不再持有标的公司股份,退出本次交易 |
交易对方安徽煜帆分别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41万股(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0.0746%)、20万股(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0.0364%)转让给交易对方袁海朝、陈立叶,股份转让完成后,安徽煜帆仍以其持有的206.50万股标的公司股份参与本次交易 |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公告相关文件。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中提出了相关适用标准,具体如下:
拟对交易对象进行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但是有以下两种情况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1)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述有关交易标的变更的规定不构成对
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
(2)拟调整交易对象所持标的资产份额的,如交易各方同意交易对象之间转让标的资产份额,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百分之二十的。本次交易方案拟减少6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并调整部分交易对方所持标的资产转让份额。前述方案调整未新增交易对方,未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未新增配套募集资金,涉及交易对方之间调整的标的公司股份比例合计为0.1626%,未达到20%,上述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对本次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八、独立财务顾问的保荐机构资格
上市公司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法设立,具有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及保荐机构资格。
重大风险提示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重组时,还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本次交易相关风险
(一)审批风险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已由上市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但本次交易的实施尚需满足多项条件方可完成,具体详见“重大事项提示”之“四、本次重组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本次交易能否取得相关的批准或核准,以及取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本次交易能否最终成功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本次重组无法获得上述批准、核准或同意的文件或不能及时取得上述文件,则本次重组可能由于无法进行而取消,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二)本次交易可能被暂停、中止或者取消的风险
由于本次交易方案须满足多项前提条件,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将受到多方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本次交易被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本次交易事项首次披露前20个交易日期间,剔除大盘因素影响后上市公司股价累计涨幅超过20%。虽然在筹划本次交易事项过程中上市公司制定了严格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在协商确定本次重组的过程中,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减少内幕信息的传播,但是仍不排除有关机构和个人利用本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行为的可能性。公司仍存在因可能涉嫌内幕交易造成股价异常波动或异常交易而暂停、中止或取消本次重组的风险。
2、鉴于本次交易的复杂性,自本次交易协议签署至最终实施完毕存在一定的时间跨度,在推进过程中,交易双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市场环境或者股价波动可能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其他重大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等,均可能对本次交易的时间进度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交易可能无法按期进行,则本次交易存在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3、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各方可能需要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不断完善交易方案,如交易各方无法就完善交易方案的措施达成一致,则本次交易存在终止的风险。
4、其他无法预见的可能导致本次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情况。
若本次重组因上述某种原因或其他原因被暂停、中止或取消,提请投资者注意。本公司将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及时公告相关工作进展,以便投资者了解本次交易进程,并作出相应判断。
(三)本次交易评估的相关风险
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对金力股份100%股权进行评估,并选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根据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截至2024年12月31日,金力股份100%股权的评估值为508,371.92万元,母公司口径账面所有者权益评估增值率为20.78%,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账面所有者权益评估增值率为
12.68%。
虽然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严格按照评估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勤勉尽职的义务,但如未来出现预期之外的较大变化,可能导致评估值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风险,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评估风险。
(四)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由于标的公司2024年处于亏损状态,因此上市公司存在即期回报指标被摊薄的风险。为应对本次交易导致上市公司每股收益摊薄的风险,上市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了填补回报的措施,但该等填补回报的措施不等于对上市公司未来盈利作出的保证,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五)拟购买资产未能实现业绩承诺及业绩补偿无法实施的风险
本次交易不存在法定业绩承诺义务。为充分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方案设定了业绩补偿条款。上市公司与作为业绩承诺方的袁海朝、华浩世纪、温州海乾、安徽创冉、河北佳润、袁梓赫、袁梓豪、珠海中冠国际共8名交易对方签署了《业绩补偿协议》,业绩承诺方承诺标的公司2025年度、2026年度、2027年度实现的合并报表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3亿元、3.6亿元以及6.1亿元。如标的资产的
全部交割程序未能于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业绩承诺期应相应延长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即业绩承诺期增加2028年度。2028年度的当期承诺净利润数不低于延长前前述业绩承诺期各年度承诺净利润数总额的年均值,即不低于4.00亿元。上述业绩承诺是业绩承诺方基于未来行业发展、业务规划及预测,以及与上市公司协商后作出的。标的公司未来业绩的实现受宏观经济、市场环境、行业竞争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如果在业绩承诺期间标的公司经营情况未达预期,可能导致业绩承诺无法实现,进而影响上市公司整体经营业绩和盈利水平。同时,尽管上市公司已经与业绩承诺方签订了明确的业绩补偿协议,并约定了履约保障的措施,但本次交易依然存在业绩补偿承诺实施的违约风险,提请投资者注意。
(六)业绩补偿金额未完整覆盖交易对价及业绩补偿存在上限的风险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为508,000.00万元。业绩承诺方承诺,如在业绩承诺期的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标的公司实现净利润数低于对应年度的承诺净利润数的90%,则业绩承诺方应当就当期业绩不足部分进行补偿;如业绩承诺期届满时累计实现净利润数总额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总额,则触发累计业绩补偿。业绩承诺方的业绩补偿上限为本次交易中标的公司的整体作价减去标的公司截至本次交易评估基准日经审计的归母净资产金额,即业绩补偿上限为5.69亿元。若业绩承诺期间实现的净利润数低于承诺净利润,存在业绩补偿金额无法覆盖全部交易对方获得交易对价的风险。
(七)收购整合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纳入上市公司管理及合并范围,上市公司将推动与标的公司在企业文化、财务资金管理、内部控制、人力资源管理、产品研发、业务协同等方面实现优质资源整合,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为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带来良好的回报。如上述整合未能顺利进行,可能会对上市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对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造成影响。
二、与标的资产相关的风险
(一)行业波动的风险
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快速增长带动了上游锂离子电池隔膜行业高速发展,自2023年以来,行业内企业产能集中释放,导致阶段性供过于求,行业竞争加剧,锂电池隔膜
价格面临较大下行压力,行业整体盈利水平面临挑战。尽管从长期来看,在新能源汽车、储能电池等下游保持较强需求的拉动下,以及随着生产设备的迭代与市场竞争的持续,现有部分低效产能将逐步被淘汰,锂电池隔膜行业的供需关系有望逐步恢复平衡,行业集中度将进一步提高。但由于受到下游新能源汽车行业及储能行业的影响,产业发展态势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行业波动将对标的公司的产品销售产生直接影响,进而可能对标的公司的经营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二)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标的公司专注于锂电池湿法隔膜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以技术创新作为发展动力,经过多年的沉淀,技术实力受到业界广泛认可,现已成长为中国和全球锂电池湿法隔膜领域的领先企业。然而锂电池隔膜行业整体上处于竞争较为充分的状态,已有部分企业通过压低产品售价的方式争取新订单。随着各大锂电池隔膜厂商的竞争逐渐加剧,若标的公司未能在未来日趋激烈的行业市场竞争中维持优势地位,则可能失去原有市场份额。
(三)国际经贸环境变化风险
近年来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贸易保护主义及地缘政治博弈持续加剧,部分国家采取补贴政策、进口管制及提高关税等措施,全球贸易成本提高。标的公司境外业务收入占比极小,进口设备和原材料采购主要来源于日韩供应商,直接受关税等冲击影响较小。但若未来标的公司进一步开拓海外市场,国际经贸环境不利变化的风险可能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四)扩产项目效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标的公司目前存在部分扩产在建项目,预计2025年将全部投产,新增标的公司的产能。虽然标的公司订单情况较好,产能利用率较高,预计未来新增产能能够得到较好的消化。但未来若市场环境、产业政策、下游需求等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动,可能导致产能消化不及预期,进而对标的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重要客户集中度高的风险
标的公司主要客户为宁德时代、比亚迪、国轩高科、亿纬锂能及瑞浦兰钧等锂离子电池行业的头部企业。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84.01%、76.73%,标的公司主要客户较为集中。
标的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的主要原因系下游动力锂电池和储能锂电池行业的集中度较高。虽然标的公司客户多为锂离子电池行业的龙头企业,合作关系较为稳固,且标的公司的客户及产品结构日趋多元化,但未来主要客户若出现较大经营变动导致其减少向标的公司的采购,或因标的公司的产品质量、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生产交货等无法满足客户需求而导致与客户的合作关系发生不利变化,将对标的公司的销售收入产生不利影响。
(六)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标的公司锂离子电池隔膜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超高分子量聚乙烯(PE)、PVDF部分最终来源于海外进口,价格一定程度上受到汇率变动的影响。尽管标的公司通过多年经营已与较多供应商达成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但若未来主要原材料价格上涨,仍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标的公司毛利率水平,进而对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七)产品单价及收入和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2023年以来,随着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快速发展,隔膜生产企业纷纷扩大产能以满足市场需求,产能增长速度超过市场需求增长速度,导致阶段性供过于求,市场竞争加剧,进而引发价格竞争,使得标的公司的主要产品单价持续下降,从而导致标的公司的销售收入、毛利率有所下降。2024年下半年以来,标的公司主要产品销售价格逐步企稳。但是若未来行业仍较长时间处于供过于求的情形、设备及原材料的国产化替代进程不如预期,短期内无法实现标的公司的制造成本降低,将会导致标的公司的主要产品毛利率下滑,进而对标的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八)盈利波动风险
2023年、2024年标的公司实现归母净利润分别为13,120.93万元、-9,133.62万元,盈利指标存在较大波动。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可能受经济周期、市场需求变化、竞争格局调整等外部因素影响,导致收入波动。市场的阶段性供需失衡或价格竞争的加剧可能削弱盈利能力,导致毛利下降,甚至亏损,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三、其他风险
(一)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股票市场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并存。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受企业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政策的调控、股票市场的投机行为、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本次交易需要有关部门审批且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方能完成,在此期间股票市场价格可能出现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股票的价格波动是股票市场的正常现象。为此,上市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当具有风险意识,以便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同时,上市公司一方面将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公司最终目标,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和盈利水平;另一方面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及时、充分、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以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二)不可抗力因素带来的风险
自然灾害、战争以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会对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上市公司的财产、人员造成损害,并有可能影响本次交易的进程及上市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况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1、新“国九条”等政策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提升投资价值2024年4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国九条”),提出“推动上市公司提升投资价值”,综合运用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方式提高发展质量。2024年9月2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并购六条”),提出了促进并购重组的六条措施,包括支持上市公司向新质生产力方向转型升级、鼓励上市公司加强产业整合、提高监管包容度、提升重组市场交易效率等,将进一步激发并购重组市场活力,助力产业整合和提质增效。
2、上市公司收购优质资产,有利于上市公司做强做大、提质增效上市公司专注面向新能源、电工电气、光电显示、医疗卫生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高分子功能薄膜与复合材料的研发与生产,近年来整体营收增长相对平稳。上市公司通过收购相关行业优质标的公司,有利于推动产业板块转型升级,提升上市公司在新材料板块的综合实力,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从而做强做大上市公司主业。
3、上市公司定位为省属国有企业广新集团体系内新材料领域重要上市平台,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存在较好的协同效应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广新集团为省属国有企业,重点布局新能源新材料领域,将上市公司定位为新材料领域重要上市平台,并鼓励通过外延式并购做强做大。标的公司主营湿法隔膜产品,与上市公司同处高分子薄膜材料领域,在产品研发、原料采购、配方工艺、技术设备、业务资源、数字化转型等方面存在协同效应,可以共享相关资源,实现规模效益,降低成本,此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作为省属国有企业,可以在融资、产业发展等方面予以赋能。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
1、切入锂电池隔膜领域,打开新能源发展空间
上市公司定位为广新集团旗下新材料领域重要上市平台,专注面向新能源、电工电气、光电显示、医疗卫生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高分子功能薄膜与复合材料的研发与生产。标的公司专注于锂电池湿法隔膜研发、生产和销售,与上市公司同处于高分子薄膜材料领域。
上市公司通过本次交易取得标的公司控股权,一是与标的公司共享研发成果,推动技术整合,一方面,上市公司可将在薄膜材料方面的基础技术,如材料改性技术、成膜工艺等与金力股份的隔膜技术相结合,进一步提升隔膜的性能和质量,开发出更具竞争力的高端隔膜产品;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可借助金力股份在新材料研发方面的能力,共同开展新材料研发工作,通过双方共享研发资源,共建共享研发平台,为联合研发项目提供更好的硬件支持,重点推进原材料国产化替代研究,减少对进口原材料的依赖,强化新能源产业链自主可控技术储备。二是有助于上市公司切入锂电池隔膜领域,丰富在新能源领域的产品布局,进一步打造成为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高分子功能薄膜材料龙头企业。上市公司可以借助金力股份的客户资源,快速切入新能源汽车、储能电站等锂电池隔膜应用市场,拓展业务领域。三是通过多维度的管理工具与全方位的支持赋能实现标的公司运营成本优化与企业竞争力可控提升。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全价值链精益导入、数字化与AI转型、产品开发体系和品牌体系构建等管理赋能,实现运营成本优化与价值提升;充分利用上市平台优势和国资背景,协助金力股份降低融资成本和拓宽融资渠道。
2、借助上市平台推动标的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
标的公司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河北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在锂电池湿法隔膜领域拥有较为完善的产品布局、优质的客户资源和较强的技术研发实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可依托上市公司平台建立起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为其业务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同时,上市平台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商业信用将有助于提升标的公司的企业知名度,进一步拓宽客户资源,提升标的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3、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提高上市公司股东的投资回报水平新能源行业处于快速成长通道,隔膜作为锂电池核心部件迎来快速发展机遇。标的公司在锂电池隔膜领域国内排名前列,本次交易完成后能够从上市公司及所属集团获得多方位协同支持,从而进一步释放其业务发展潜力。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纳入上市公司合并范围。预计本次交易的实施将提升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营业收入水平,有助于上市公司进一步拓展收入来源,分散整体经营风险。本次交易将切实提高上市公司的竞争力,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方案由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组成。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与募集配套资金的实施互为前提,共同构成本次交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中任何一项未获得所需的批准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付诸实施,则上述两项均不实施。
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袁海朝、华浩世纪等102名交易对方持有的金力股份100%的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金力股份100%的股份。
根据中联评估以2024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值为508,371.92万元。交易各方根据上述评估结果经友好协商后确认,在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为人民币508,000.00万元。其中,40,000万元以现金对价的方式支付,468,000万元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结合标的公司股东承担业绩承诺及利润补偿义务、股份锁定等因素,本次交易采用差异化定价,即在保持公司支付的总对价不变的情况下,不承担业绩承诺义务的标的公司股东出让其持有的股份的交易价格根据“总对价×90%×该股东所转让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计算,总对价扣除前述不承担业绩承诺义务的标的公司股东出让其持有的股份的交易价格之和后,剩余对价部分由各业绩承诺方按其被收购股份占全部业绩承诺方被收购股份总额的比例享有。针对不同的交易对方涉及的差
异化定价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涉及的交易对方 | 对标的公司100%股份估值 | 合计持股比例 | 相应交易对价 |
1 | 袁海朝、华浩世纪、温州海乾、安徽创冉、河北佳润、袁梓赫、袁梓豪、珠海中冠国际共8名业绩承诺方 | 632,547.232855 | 28.9711% | 183,255.811362 |
2 | 其他不承担业绩补偿责任的94名交易对方 | 457,199.999937 | 71.0289% | 324,744.188590 |
合计 | 100.0000% | 508,000.0000 |
2、募集配套资金
上市公司拟采用锁定价格的方式向广新集团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00.00万元,不超过本次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的股份。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在扣除交易税费及中介机构费用后,将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和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其中40,000万元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60,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比例将不超过交易作价的25%。
(二)标的资产评估作价情况
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金力股份100%股权的评估值为508,371.92万元,较母公司口径账面价值420,892.47万元增值87,479.45万元,母公司口径账面所有者权益评估增值率为20.78%,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账面所有者权益评估增值率为12.68%。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同意,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508,000.00万元。
(三)发行股份的基本情况
1、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标的资产,所涉及发行股份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上市地点为深交所。
2、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80%。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经计算,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前20、60和1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如下:
单位:元/股
市场参考价 | 交易均价 | 交易均价的80% |
前20个交易日 | 4.79 | 3.84 |
前60个交易日 | 4.50 | 3.60 |
前120个交易日 | 4.29 | 3.44 |
注:交易均价的80%的计算结果向上取整至小数点后两位
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3.84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且不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发行价格的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假设调整前有效发行价格为P
,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为N,配股率为K,配股价为A,每股派送现金股利为D,调整后的有效发行价格为P
,则: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
=P
÷(1+N);配股:P
=(P
+A×K)÷(1+K);派送现金股利:P
=P
-D;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
=(P
-D+A×K)÷(1+K+N)。
3、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为袁海朝、华浩世纪等100名交易对方(102名交易对方中袁梓豪、袁梓赫仅获得现金对价)。
4、交易金额及对价支付方式
本次交易中,中联评估以2024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金力股份100%股权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经分析最终选取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本次评估结论。
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金力股份100%股权的评估值为508,371.92万元,母公司口径账面所有者权益评估增值率为20.78%,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账面所有者权益评估增值率为12.68%。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同意,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508,000.00万元。
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支付标的资产交易对价。结合承担业绩承诺及利润补偿义务、股份锁定等因素,本次交易采用差异化定价,即在保持上市公司支付的总对价不变的情况下,不承担业绩承诺义务的标的公司股东出让其持有的股份的交易价格根据“总对价×90%×该股东所转让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计算,总对价扣除前述不承担业绩承诺义务的标的公司股东出让其持有的股份的交易价格之和后,剩余对价部分由各业绩承诺方按其被收购股份占全部业绩承诺方被收购股份总额的比例享有。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交易对方 | 交易标的名称及权益比例 | 支付方式 | 向该交易对方支付的总对价 | |
现金对价 | 股份对价 | ||||
1 | 华浩世纪 | 金力股份16.5717%股份 | 37,581.667642 | 67,241.906557 | 104,823.574199 |
2 | 海之润 | 金力股份7.1730%股份 | - | 32,794.889777 | 32,794.889777 |
3 | 温州海乾 | 金力股份5.8576%股份 | - | 37,052.306492 | 37,052.306492 |
4 | 山东海科 | 金力股份5.4617%股份 | - | 24,970.728256 | 24,970.728256 |
5 | 金润源金服 | 金力股份5.0509%股份 | - | 23,092.929491 | 23,092.929491 |
6 | 金石基金 | 金力股份4.0962%股份 | - | 18,728.046192 | 18,728.046192 |
7 | 北京杰新园 | 金力股份3.6581%股份 | - | 16,724.684617 | 16,724.684617 |
8 | 珠海中冠国际 | 金力股份3.1241%股份 | - | 19,761.230129 | 19,761.230129 |
9 | 厦门友道易鸿 | 金力股份3.0039%股份 | - | 13,733.900541 | 13,733.900541 |
序号 | 交易对方 | 交易标的名称及权益比例 | 支付方式 | 向该交易对方支付的总对价 | |
现金对价 | 股份对价 | ||||
10 | 嘉兴岩泉 | 金力股份2.3121%股份 | - | 10,570.941628 | 10,570.941628 |
11 | 比亚迪 | 金力股份2.2407%股份 | - | 10,244.401080 | 10,244.401080 |
12 | 宜宾晨道 | 金力股份1.8812%股份 | - | 8,601.029176 | 8,601.029176 |
13 | 旗昌投资 | 金力股份1.8206%股份 | - | 8,323.576085 | 8,323.576085 |
14 | 厦门国贸海通 | 金力股份1.8206%股份 | - | 8,323.576085 | 8,323.576085 |
15 | 厦门惠友豪嘉 | 金力股份1.8206%股份 | - | 8,323.576085 | 8,323.576085 |
16 | 深圳翼龙 | 金力股份1.8206%股份 | - | 8,323.576085 | 8,323.576085 |
17 | 湖州华智 | 金力股份1.4004%股份 | - | 6,402.751091 | 6,402.751091 |
18 | 合肥中小基金 | 金力股份1.0923%股份 | - | 4,994.145651 | 4,994.145651 |
19 | 河北毅信 | 金力股份0.9103%股份 | - | 4,161.788042 | 4,161.788042 |
20 | 马鞍山支点科技 | 金力股份0.9103%股份 | - | 4,161.788042 | 4,161.788042 |
21 | 杭州长津 | 金力股份0.9103%股份 | - | 4,161.788042 | 4,161.788042 |
22 | 湖北小米 | 金力股份0.9103%股份 | - | 4,161.788042 | 4,161.788042 |
23 | 肥西产投 | 金力股份0.8739%股份 | - | 3,995.316521 | 3,995.316521 |
24 | 济南复星 | 金力股份0.8668%股份 | - | 3,962.946966 | 3,962.946966 |
25 | 安徽创冉 | 金力股份0.7921%股份 | - | 5,010.554329 | 5,010.554329 |
26 | 厦门建达石 | 金力股份0.7282%股份 | - | 3,329.430434 | 3,329.430434 |
27 | 嘉兴和正宏顺 | 金力股份0.7282%股份 | - | 3,329.430434 | 3,329.430434 |
28 | 海通创新投 | 金力股份0.7282%股份 | - | 3,329.430434 | 3,329.430434 |
29 | 上海劲邦劲兴 | 金力股份0.6736%股份 | - | 3,079.723151 | 3,079.723151 |
30 | 福建劲邦晋新 | 金力股份0.6372%股份 | - | 2,913.251629 | 2,913.251629 |
31 | 常州鑫崴 | 金力股份0.6069%股份 | - | 2,774.525084 | 2,774.525084 |
32 | 常州鑫未来 | 金力股份0.6069%股份 | - | 2,774.525084 | 2,774.525084 |
33 | 合肥产投基金 | 金力股份0.5826%股份 | - | 2,663.544347 | 2,663.544347 |
34 | 信创奇点 | 金力股份0.5462%股份 | - | 2,497.072825 | 2,497.072825 |
35 | 赣州翰力 | 金力股份0.5462%股份 | - | 2,497.072825 | 2,497.072825 |
36 | 安徽基石 | 金力股份0.5462%股份 | - | 2,497.072825 | 2,497.072825 |
37 | 万和投资 | 金力股份0.5462%股份 | - | 2,497.072825 | 2,497.072825 |
38 | 广发信德三期 | 金力股份0.5455%股份 | - | 2,494.080500 | 2,494.080500 |
39 | 宝佳贸易 | 金力股份0.4369%股份 | - | 1,997.658260 | 1,997.658260 |
40 | 宁波易辰 | 金力股份0.3787%股份 | - | 1,731.303825 | 1,731.303825 |
序号 | 交易对方 | 交易标的名称及权益比例 | 支付方式 | 向该交易对方支付的总对价 | |
现金对价 | 股份对价 | ||||
41 | 宁波宝通辰韬 | 金力股份0.3787%股份 | - | 1,731.303825 | 1,731.303825 |
42 | 安徽煜帆 | 金力股份0.3759%股份 | - | 1,718.818461 | 1,718.818461 |
43 | 熹利来投资 | 金力股份0.3641%股份 | - | 1,664.715217 | 1,664.715217 |
44 | 常州常高新 | 金力股份0.3641%股份 | - | 1,664.715217 | 1,664.715217 |
45 | 广发信德新能源 | 金力股份0.3213%股份 | - | 1,468.866465 | 1,468.866465 |
46 | 珠海北汽 | 金力股份0.3034%股份 | - | 1,387.262126 | 1,387.262126 |
47 | 珠海招证冠智 | 金力股份0.2913%股份 | - | 1,331.772173 | 1,331.772173 |
48 | 青岛君信 | 金力股份0.2731%股份 | - | 1,248.536412 | 1,248.536412 |
49 | 厦门友道雨泽 | 金力股份0.2367%股份 | - | 1,082.064891 | 1,082.064891 |
50 | 双杰电气 | 金力股份0.1994%股份 | - | 911.546446 | 911.546446 |
51 | 杭州象之仁 | 金力股份0.1821%股份 | - | 832.357608 | 832.357608 |
52 | 常州哲明 | 金力股份0.1821%股份 | - | 832.357608 | 832.357608 |
53 | 河北佳润 | 金力股份0.1517%股份 | - | 959.655313 | 959.655313 |
54 | 珠海冠明 | 金力股份0.1456%股份 | - | 665.886086 | 665.886086 |
55 | 嘉兴恩复开润 | 金力股份0.0910%股份 | - | 416.178804 | 416.178804 |
56 | 松禾创投 | 金力股份0.0693%股份 | - | 316.773664 | 316.773664 |
57 | 天津东金园 | 金力股份0.0503%股份 | - | 229.867206 | 229.867206 |
58 | 李国飞 | 金力股份2.4760%股份 | - | 11,320.063476 | 11,320.063476 |
59 | 袁海朝 | 金力股份2.0916%股份 | - | 13,230.158542 | 13,230.158542 |
60 | 孟昭华 | 金力股份1.4164%股份 | - | 6,475.742194 | 6,475.742194 |
61 | 徐锋 | 金力股份0.6736%股份 | - | 3,079.723151 | 3,079.723151 |
62 | 封志强 | 金力股份0.4551%股份 | - | 2,080.617678 | 2,080.617678 |
63 | 陈立叶 | 金力股份0.4005%股份 | - | 1,831.186738 | 1,831.186738 |
64 | 郭海利 | 金力股份0.3823%股份 | - | 1,747.950977 | 1,747.950977 |
65 | 张新朝 | 金力股份0.3641%股份 | - | 1,664.715217 | 1,664.715217 |
66 | 张志平 | 金力股份0.3641%股份 | - | 1,664.715217 | 1,664.715217 |
67 | 张伟 | 金力股份0.1984%股份 | - | 907.269793 | 907.269793 |
68 | 袁梓赫 | 金力股份0.1912%股份 | 1,209.166179 | - | 1,209.166179 |
69 | 袁梓豪 | 金力股份0.1912%股份 | 1,209.166179 | - | 1,209.166179 |
70 | 魏俊飞 | 金力股份0.1821%股份 | - | 832.357608 | 832.357608 |
71 | 熊建华 | 金力股份0.1456%股份 | - | 665.886086 | 665.886086 |
序号 | 交易对方 | 交易标的名称及权益比例 | 支付方式 | 向该交易对方支付的总对价 | |
现金对价 | 股份对价 | ||||
72 | 邴继荣 | 金力股份0.1456%股份 | - | 665.886086 | 665.886086 |
73 | 郝少波 | 金力股份0.1347%股份 | - | 615.944630 | 615.944630 |
74 | 郭海茹 | 金力股份0.1092%股份 | - | 499.414565 | 499.414565 |
75 | 苏碧海 | 金力股份0.1092%股份 | - | 499.414565 | 499.414565 |
76 | 林文海 | 金力股份0.0910%股份 | - | 416.178804 | 416.178804 |
77 | 井卫斌 | 金力股份0.0910%股份 | - | 416.178804 | 416.178804 |
78 | 马文献 | 金力股份0.0655%股份 | - | 299.648739 | 299.648739 |
79 | 杜鹏宇 | 金力股份0.0546%股份 | - | 249.707282 | 249.707282 |
80 | 毛险锋 | 金力股份0.0546%股份 | - | 249.707282 | 249.707282 |
81 | 王勇 | 金力股份0.0546%股份 | - | 249.707282 | 249.707282 |
82 | 袁召旺 | 金力股份0.0455%股份 | - | 208.089402 | 208.089402 |
83 | 郭威 | 金力股份0.0437%股份 | - | 199.765826 | 199.765826 |
84 | 唐斌 | 金力股份0.0405%股份 | - | 184.968172 | 184.968172 |
85 | 孟义 | 金力股份0.0364%股份 | - | 166.471521 | 166.471521 |
86 | 徐勇 | 金力股份0.0309%股份 | - | 141.500793 | 141.500793 |
87 | 李志坤 | 金力股份0.0218%股份 | - | 99.882913 | 99.882913 |
88 | 张紫东 | 金力股份0.0218%股份 | - | 99.882913 | 99.882913 |
89 | 彭晓平 | 金力股份0.0190%股份 | - | 86.947243 | 86.947243 |
90 | 邓云飞 | 金力股份0.0182%股份 | - | 83.235760 | 83.235760 |
91 | 郑义 | 金力股份0.0182%股份 | - | 83.235760 | 83.235760 |
92 | 高洋 | 金力股份0.0121%股份 | - | 55.489952 | 55.489952 |
93 | 马强 | 金力股份0.0101%股份 | - | 46.242459 | 46.242459 |
94 | 王玮 | 金力股份0.0091%股份 | - | 41.617880 | 41.617880 |
95 | 张克 | 金力股份0.0073%股份 | - | 33.294304 | 33.294304 |
96 | 郭林建 | 金力股份0.0073%股份 | - | 33.294304 | 33.294304 |
97 | 刘浩 | 金力股份0.0042%股份 | - | 19.411411 | 19.411411 |
98 | 闫姗姗 | 金力股份0.0036%股份 | - | 16.647152 | 16.647152 |
99 | 宋建 | 金力股份0.0036%股份 | - | 16.647152 | 16.647152 |
100 | 李青辰 | 金力股份0.0030%股份 | - | 13.872904 | 13.872904 |
101 | 李青阳 | 金力股份0.0030%股份 | - | 13.872904 | 13.872904 |
102 | 运秀华 | 金力股份0.0003%股份 | - | 1.417505 | 1.417505 |
合计 | - | 40,000.0000 | 468,000.0000 | 508,000.0000 |
5、发行股份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方式为: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以发行股份形式向各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对价/本次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总数量=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数量之和。若发行数量计算结果不足一股,则尾数舍去取整。本次拟购买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508,000.00万元,其中的468,000.00万元以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按照本次发行股票价格3.84元/股计算,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为1,218,749,938股,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5.75%,向各交易对方具体发行股份数量如下:
序号 | 交易对方 | 以股份支付价格(万元) | 发行股份数量(股) |
1 | 华浩世纪 | 67,241.906557 | 175,109,131 |
2 | 海之润 | 32,794.889777 | 85,403,358 |
3 | 温州海乾 | 37,052.306492 | 96,490,381 |
4 | 山东海科 | 24,970.728256 | 65,027,938 |
5 | 金润源金服 | 23,092.929491 | 60,137,837 |
6 | 金石基金 | 18,728.046192 | 48,770,953 |
7 | 北京杰新园 | 16,724.684617 | 43,553,866 |
8 | 珠海中冠国际 | 19,761.230129 | 51,461,536 |
9 | 厦门友道易鸿 | 13,733.900541 | 35,765,365 |
10 | 嘉兴岩泉 | 10,570.941628 | 27,528,493 |
11 | 比亚迪 | 10,244.401080 | 26,678,127 |
12 | 宜宾晨道 | 8,601.029176 | 22,398,513 |
13 | 旗昌投资 | 8,323.576085 | 21,675,979 |
14 | 厦门国贸海通 | 8,323.576085 | 21,675,979 |
15 | 厦门惠友豪嘉 | 8,323.576085 | 21,675,979 |
16 | 深圳翼龙 | 8,323.576085 | 21,675,979 |
17 | 湖州华智 | 6,402.751091 | 16,673,830 |
18 | 合肥中小基金 | 4,994.145651 | 13,005,587 |
19 | 河北毅信 | 4,161.788042 | 10,837,989 |
20 | 马鞍山支点科技 | 4,161.788042 | 10,837,989 |
21 | 杭州长津 | 4,161.788042 | 10,837,989 |
22 | 湖北小米 | 4,161.788042 | 10,837,989 |
23 | 肥西产投 | 3,995.316521 | 10,404,470 |
序号 | 交易对方 | 以股份支付价格(万元) | 发行股份数量(股) |
24 | 济南复星 | 3,962.946966 | 10,320,174 |
25 | 安徽创冉 | 5,010.554329 | 13,048,318 |
26 | 厦门建达石 | 3,329.430434 | 8,670,391 |
27 | 嘉兴和正宏顺 | 3,329.430434 | 8,670,391 |
28 | 海通创新投 | 3,329.430434 | 8,670,391 |
29 | 上海劲邦劲兴 | 3,079.723151 | 8,020,112 |
30 | 福建劲邦晋新 | 2,913.251629 | 7,586,592 |
31 | 常州鑫崴 | 2,774.525084 | 7,225,325 |
32 | 常州鑫未来 | 2,774.525084 | 7,225,325 |
33 | 合肥产投基金 | 2,663.544347 | 6,936,313 |
34 | 信创奇点 | 2,497.072825 | 6,502,793 |
35 | 赣州翰力 | 2,497.072825 | 6,502,793 |
36 | 安徽基石 | 2,497.072825 | 6,502,793 |
37 | 万和投资 | 2,497.072825 | 6,502,793 |
38 | 广发信德三期 | 2,494.080500 | 6,495,001 |
39 | 宝佳贸易 | 1,997.658260 | 5,202,235 |
40 | 宁波易辰 | 1,731.303825 | 4,508,603 |
41 | 宁波宝通辰韬 | 1,731.303825 | 4,508,603 |
42 | 安徽煜帆 | 1,718.818461 | 4,476,089 |
43 | 熹利来投资 | 1,664.715217 | 4,335,195 |
44 | 常州常高新 | 1,664.715217 | 4,335,195 |
45 | 广发信德新能源 | 1,468.866465 | 3,825,173 |
46 | 珠海北汽 | 1,387.262126 | 3,612,661 |
47 | 珠海招证冠智 | 1,331.772173 | 3,468,156 |
48 | 青岛君信 | 1,248.536412 | 3,251,396 |
49 | 厦门友道雨泽 | 1,082.064891 | 2,817,877 |
50 | 双杰电气 | 911.546446 | 2,373,818 |
51 | 杭州象之仁 | 832.357608 | 2,167,597 |
52 | 常州哲明 | 832.357608 | 2,167,597 |
53 | 河北佳润 | 959.655313 | 2,499,102 |
54 | 珠海冠明 | 665.886086 | 1,734,078 |
55 | 嘉兴恩复开润 | 416.178804 | 1,083,798 |
56 | 松禾创投 | 316.773664 | 824,931 |
序号 | 交易对方 | 以股份支付价格(万元) | 发行股份数量(股) |
57 | 天津东金园 | 229.867206 | 598,612 |
58 | 李国飞 | 11,320.063476 | 29,479,331 |
59 | 袁海朝 | 13,230.158542 | 34,453,537 |
60 | 孟昭华 | 6,475.742194 | 16,863,911 |
61 | 徐锋 | 3,079.723151 | 8,020,112 |
62 | 封志强 | 2,080.617678 | 5,418,275 |
63 | 陈立叶 | 1,831.186738 | 4,768,715 |
64 | 郭海利 | 1,747.950977 | 4,551,955 |
65 | 张新朝 | 1,664.715217 | 4,335,195 |
66 | 张志平 | 1,664.715217 | 4,335,195 |
67 | 张伟 | 907.269793 | 2,362,681 |
68 | 魏俊飞 | 832.357608 | 2,167,597 |
69 | 熊建华 | 665.886086 | 1,734,078 |
70 | 邴继荣 | 665.886086 | 1,734,078 |
71 | 郝少波 | 615.944630 | 1,604,022 |
72 | 郭海茹 | 499.414565 | 1,300,558 |
73 | 苏碧海 | 499.414565 | 1,300,558 |
74 | 林文海 | 416.178804 | 1,083,798 |
75 | 井卫斌 | 416.178804 | 1,083,798 |
76 | 马文献 | 299.648739 | 780,335 |
77 | 杜鹏宇 | 249.707282 | 650,279 |
78 | 毛险锋 | 249.707282 | 650,279 |
79 | 王勇 | 249.707282 | 650,279 |
80 | 袁召旺 | 208.089402 | 541,899 |
81 | 郭威 | 199.765826 | 520,223 |
82 | 唐斌 | 184.968172 | 481,687 |
83 | 孟义 | 166.471521 | 433,519 |
84 | 徐勇 | 141.500793 | 368,491 |
85 | 李志坤 | 99.882913 | 260,111 |
86 | 张紫东 | 99.882913 | 260,111 |
87 | 彭晓平 | 86.947243 | 226,425 |
88 | 邓云飞 | 83.235760 | 216,759 |
89 | 郑义 | 83.235760 | 216,759 |
序号 | 交易对方 | 以股份支付价格(万元) | 发行股份数量(股) |
90 | 高洋 | 55.489952 | 144,505 |
91 | 马强 | 46.242459 | 120,423 |
92 | 王玮 | 41.617880 | 108,379 |
93 | 张克 | 33.294304 | 86,703 |
94 | 郭林建 | 33.294304 | 86,703 |
95 | 刘浩 | 19.411411 | 50,550 |
96 | 闫姗姗 | 16.647152 | 43,351 |
97 | 宋建 | 16.647152 | 43,351 |
98 | 李青辰 | 13.872904 | 36,127 |
99 | 李青阳 | 13.872904 | 36,127 |
100 | 运秀华 | 1.417505 | 3,691 |
合计 | 468,000.0000 | 1,218,749,938 |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最终发行数量以深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的发行数量为准。
6、股份锁定期
(1)全部发行对象锁定期安排
发行对象作出如下锁定安排:
1)交易对方以持有金力股份股权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12)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协议转让。若其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其用于本次认购股份的标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十二(12)个月的,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36)个月内不得转让(以下简称“锁定期”),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协议转让。
2)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若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的约定。
3)如本次重组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交易对方不得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应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
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其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其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交易对方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4)若交易对方基于本次重组所取得股份的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交易对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但该等交易对方的股份锁定期应不短于第1)项所述期限。
5)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转让或解禁事宜。
(2)业绩承诺方锁定期安排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方签署了《业绩补偿协议》。根据协议约定,业绩承诺方对因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愿做出如下延长股份锁定期承诺。即承诺自在本次交易中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十二(12)个月后,业绩承诺方按如下方式解禁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未解禁的对价股份不得进行转让:
1)自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当年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并且该年度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已完成之次日起,可解锁股份=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30%-已补偿的股份(如有),若第一次解锁的股份处于锁定期内,已解锁股份应于锁定期结束后方可转让。
2)自标的资产交割完成次年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并且该年度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已完成之次日起,累计可解锁股份=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60%-累计已补偿的股份(如有),若第二次累计解锁的股份处于锁定期内,已解锁股份应于锁定期结束后方可转让。
3)自标的资产交割完成第三年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及专项减值测试报告出具,并且该年度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已完成之次日起,累计可解锁股份=本次认购股份-累计已补偿的股份(如有)-进行减值补偿的股份(如有)。
为免歧义,如业绩承诺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因为权益分配、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产生的衍生股份或者权益计入前述公式中的“本次交易取得的上
市公司股份”。业绩承诺期内,如业绩承诺方尚未履行当期业绩补偿义务,股份锁定期将顺延至当期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
7、交割期间损益归属
本次交易交割审计期内标的公司所产生的利润由上市公司享有,亏损由业绩承诺方按照其被收购股份占全部业绩承诺方被收购股份总额的比例共同承担,损益的具体金额以上市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在交割审计基准日的会计报表进行专项审计确定。
8、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标的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其本次交易完成交割后的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前述未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数据为准。
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后的上市公司新老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9、决议有效期
本次交易决议的有效期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12)个月。若上市公司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同意注册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日。
(四)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向公司控股股东广新集团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以取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数量为准。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与募集配套资金的实施互为前提,共同构成本次交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中任何一项未获得所需的批准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付诸实施,则上述两项均不实施。
1、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
1.00元,上市地点为深交所。
2、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以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为原则(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为3.84元/股,该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且不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3、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广新集团。
4、发行规模及发行数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00万元,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260,416,666股。在扣除交易税费及中介机构费用后,将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和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其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比例将不超过交易作价的25%。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以深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的发行数量为准。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或进行其他任何权益分派或分配等除权、除息行为,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将按照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5、锁定期安排
广新集团在本次交易前已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及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上市公司
股份,自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新增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但在广新集团及广新集团所控制的企业之间的转让和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前提下的其他转让不受此限。本次发行结束后,广新集团所认购的公司股份因送股、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限售期结束后,将按照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广新集团认购股份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办理。
6、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标的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其本次交易完成交割后的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前述未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数据为准。上市公司在本次发行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新老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7、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具体用途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 使用金额占全部募集配套资金金额的比例 |
1 | 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 | 40,000 | 40% |
2 | 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 | 60,000 | 60% |
合计 | 100,000 | 100% |
8、决议有效期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决议经佛塑科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12)个月内有效。若上市公司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同意注册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日。
三、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与上市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及交易作价情况,相关比例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 | 上市公司 | 标的公司 | 本次交易作价 | 计算指标(财务数据与交易作价孰高) | 指标占比 |
资产总额 | 479,638.44 | 1,254,120.43 | 508,000.00 | 1,254,120.43 | 261.47% |
资产净额 | 285,791.46 | 451,144.89 | 508,000.00 | 508,000.00 | 177.75% |
营业收入 | 222,800.49 | 263,863.35 | - | 263,863.35 | 118.43% |
注:资产净额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本次交易构成《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需提交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认购方中,广新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关联法人;袁海朝为标的公司股东,华浩世纪为袁海朝担任法定代表人及大股东的企业,温州海乾、安徽创冉、河北佳润为袁海朝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袁梓赫、袁梓豪为袁海朝之子,故前述各方为袁海朝的一致行动人,袁海朝在本次交易后对公司的持股比例需与其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袁海朝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交易前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作为根据相关协议安排预计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为公司的关联人。
综上,根据《重组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时,已提请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在后续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时,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相关议案。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及判断依据
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控人未发生变更。
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金力股份100%股份,并向广新集团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与募集配套资金的实施互为前提,共同构成本次交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中任何一项未获得所需的批准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付诸实施,则上述两项均不实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广新集团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方,其已出具《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函》及《关于所持上市公
司股份锁定的承诺函》,广新集团用于本次认购的全部资金为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对于在本次交易前已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及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因此本次交易已就认购股份所需资金和所得股份锁定作出切实、可行安排,能够确保按期、足额认购且不会出现变相转让等情形。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规定,在认定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时,认购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应股份无需剔除计算。
基于此,本次交易前后(考虑募集配套资金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均为广新集团,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
因此,本次交易不属于《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四、本次交易对于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上市公司定位为广新集团旗下新材料领域重要上市平台,专注面向新能源、电工电气、光电显示、医疗卫生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高分子功能薄膜与复合材料的研发与生产。标的公司专注于锂电池湿法隔膜研发、生产和销售,与上市公司同处于高分子薄膜材料领域,双方在业务上具有较好的协同性。
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将取得标的公司控股权,与标的公司在业务成长、技术研发、产品布局、客户资源等方面形成积极的互补关系,借助各自已有的产业布局、研发成果和行业地位等,实现业务与技术上的有效整合。业务成长方面,上市公司已在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领域完成技术储备与产能规划的中长期布局,标的公司则凭借锂电池湿法隔膜拳头产品市占率快速提升,具有成长确定性,两者的结合形成了“短期业绩支撑+长期价值释放”的双轮驱动模型,有助于打造穿越经济周期的抗风险能力;技术研发方面,上市公司可与标的公司共享研发成果,推动技术整合。一方面,上市公司可将在薄膜材料方面的基础技术,如材料改性技术、成膜工艺等与金力股份的隔膜技术相结合,进一步提升隔膜的性能和质量,开发出更具竞争力的高端隔膜产品;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可借助金力股份在新材料研发方面的能力,共同开展新材料研发工作,通过双方共享研发资源,共建共享研发平台,为联合研发项目提供更好的硬件支持,重点推进原材料国产化替代研究,减少对进口原材料的依赖,强化新
能源产业链自主可控技术储备;产品布局方面,本次交易有助于上市公司切入锂电池隔膜领域,丰富在新能源领域的产品布局,进一步打造成为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高分子功能薄膜材料龙头企业;客户资源方面,上市公司可以借助金力股份的客户资源,快速切入新能源汽车、储能电站等锂电池隔膜应用市场,拓展业务领域。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及华兴会计师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 | ||
交易前 | 交易后 | 变动率 | |
资产总计 | 479,638.44 | 1,790,141.41 | 273.23% |
负债总计 | 129,840.76 | 979,907.07 | 654.70%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 285,791.46 | 746,085.87 | 161.06% |
营业收入 | 222,800.49 | 486,663.85 | 118.43% |
利润总额 | 16,376.30 | -7,019.27 | 不适用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11,964.08 | -5,241.08 | 不适用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12 | -0.02 | 减少0.14 |
注:变动率=(交易后数据-交易前数据)/交易前数据
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均有较大幅度的增加,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抗风险能力。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2024年基本每股收益减少0.14元/股,存在一定程度摊薄的情形。
2023年、2024年标的公司实现归母净利润分别为13,120.93万元、-9,133.62万元,盈利指标存在较大波动。2024年,标的公司亏损的主要原因系受行业阶段性供需失衡导致行业盈利能力下降所致。此外,报告期内,随着标的公司新增多条产线的陆续投产及转固,折旧费用大幅增长;同时,标的公司通过银行借款等方式支付设备款及工程款等,负债规模增长较快,导致财务费用逐年增长。剔除相关影响后,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分别为57,088.11万元和63,409.11万元。
2024年下半年以来,锂电池隔膜行业整体价格已止跌企稳,随着标的公司大幅宽产线的持续建成投产,截至2024年末,标的公司总产能已达约50亿平方米;同时,标的公司订单量充足,产能利用率维持在较高水平,销量稳步增加。2024年四季度,
标的公司销量从三季度的7.01亿平方米增至10.32亿平方米,占全年销量的37.28%;同期实现主营业务收入9.33亿元,占全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为35.74%,标的公司毛利率水平持续回升,盈利能力有所改善。
2025年一季度,锂电池隔膜市场需求持续增长,根据GGII的数据显示,2025年一季度中国锂电池湿法隔膜出货量53亿平方米,同比增长75%,市场占比超80%。标的公司2025年全年销量预计超45亿平,2025年1-3月,标的公司销量持续稳定增长,已累计销售超过9亿平方米,远超去年同期约4亿平方米的销量,已实现扭亏为盈。
未来,在新能源汽车、储能电池等下游行业保持较强需求的带动下,随着标的公司产能进一步释放,规模效应逐步凸显,生产效率及成本持续优化,盈利能力将不断增强。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也可凭借上市公司平台优势,扩充融资渠道,优化负债结构,降低财务费用,标的公司的盈利水平将进一步提升。长期来看,本次交易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持续性摊薄上市公司每股收益。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总股本967,423,171股。根据最终确定的交易金额,本次交易拟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股份1,218,749,938股,募集配套融资新增股份不超过260,416,666股。本次交易前后(考虑募集配套资金)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东 | 本次交易前 |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股份(股) | 募集配套融资新增股份(股) | 本次交易后 (考虑募集配套资金)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广新集团 | 258,760,512 | 26.75% | - | 260,416,666 | 519,177,178 | 21.2204% |
华浩世纪 | - | - | 175,109,131 | - | 175,109,131 | 7.1573% |
温州海乾 | - | - | 96,490,381 | - | 96,490,381 | 3.9439% |
安徽创冉 | - | - | 13,048,318 | - | 13,048,318 | 0.5333% |
河北佳润 | - | - | 2,499,102 | - | 2,499,102 | 0.1021% |
袁海朝 | - | - | 34,453,537 | - | 34,453,537 | 1.4082% |
袁海朝及其一致行动人小计 | - | - | 321,600,469 | - | 321,600,469 | 13.1448% |
标的公司原其他股东 | - | - | 897,149,469 | - | 897,149,469 | 36.6702% |
上市公司其他股东 | 708,662,659 | 73.25% | - | - | 708,662,659 | 28.9653% |
股东 | 本次交易前 |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股份(股) | 募集配套融资新增股份(股) | 本次交易后 (考虑募集配套资金)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合计 | 967,423,171 | 100.00% | 1,218,749,938 | 260,416,666 | 2,446,589,775 | 100.00% |
本次交易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均为广新集团,实际控制人均为广东省人民政府,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五、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审批情况
(一)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1、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已履行交易对方所必需的全部内部授权或批准;
3、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已经国资监管有权部门备案;
4、本次交易已获得国资监管有权单位的批准。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1、本次交易尚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尚需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
3、本次交易尚需取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
4、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必要的批准、核准、备案或许可(如适用)。
本次交易方案在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前,不得实施。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以及最终取得批准、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交易各方重要承诺
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如下:
(一)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1、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上市公司 |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 | 一、本承诺人承诺将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提供和披露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承诺人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和披露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本承诺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本承诺人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本承诺人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六、如本承诺人违反上述保证和承诺,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 | 一、本承诺人承诺将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及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提供和披露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承诺人保证向上市公司及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和披露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本承诺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本承诺人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本承诺人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六、如本次交易本承诺人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承诺人将暂停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本承诺人向证券交易所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本承诺人同意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本承诺人同意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承诺人承诺自愿锁定股份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七、如本承诺人违反上述保证和承诺,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上市公司 | 关于无重大违法违规的承诺函 |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承诺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二、本承诺人最近三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本承诺人最近三年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四、本承诺人最近三年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 五、本承诺人最近十二个月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六、如本承诺人违反上述保证和承诺,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无重大违法违规的承诺函 | 一、本承诺人作为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均经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有关监管部门、兼职单位(如有)所禁止的兼职情形,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最近三十六个月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形,最近十二个月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承诺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三、本承诺人最近三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本承诺人最近三年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五、本承诺人最近三年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 六、如本承诺人违反上述保证和承诺,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函 |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承诺人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尚未完成责任认定的情况,或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二、本承诺人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三、本承诺人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组的情形。 四、如本承诺人违反上述保证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上市公司 | 关于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承诺函 | 一、本承诺人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如本承诺人违反上述保证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上市公司 | 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承诺函 | 一、本次交易筹划之初,本承诺人已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停牌。本承诺人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对相关事宜进行磋商时,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确保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之内。 二、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相关人员,在参与制订、论证本次交易方案等相关环节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 三、本承诺人已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登记及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制作交易进程备忘录,督促相关人员在交易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本承诺人保证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交易进程备忘录信息。 四、本承诺人与各交易相关方沟通时,均告知交易相关方对内幕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告知其他人员本次交易相关信息,不得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内幕交易会对当事人以及本次交易造成严重后果。 五、在本承诺人召开审议有关本次交易的董事会之前,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相关人员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 |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承诺函 | 一、针对本次交易,本承诺人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 二、本承诺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合上市公司收集并提交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相关信息。 三、本承诺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亦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四、在上市公司召开审议有关本次交易的董事会之前,本承诺人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 |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本次交易期间股份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 一、自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相关信息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承诺人无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上述股份包括本承诺人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及因上市公司分红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二、如本承诺人后续在前述期间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需要或市场变化拟减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本承诺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确保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函 | 一、本承诺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二、本承诺人对本承诺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承诺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本承诺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承诺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如果上市公司未来筹划实施股权激励,本承诺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上市公司筹划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后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时,本承诺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七、本承诺人将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本承诺人承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 关于本次交易期间股份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 一、自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相关信息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承诺人无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上述股份包括本承诺人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及因上市公司分红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二、如本承诺人后续在前述期间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需要或市场变化拟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本承诺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 一、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直接或以投资控股、参股、合资、联营或其他形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的业务。 二、在本次交易完成后,除非经上市公司同意,本承诺人不得在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外,通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实体或以其他名义从事与上市公司存在竞争的业务。 三、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如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所控制的企业获得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或参与可能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在符合相关监管规则以及满足交易整体时间安排的前提下,本承诺人将尽最大努力将该等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优先选择权;若因任何合理原因导致上市公司没有或无法行使前述优先选择权的,则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所控制的企业在获得该等商业机会后,在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相关规则的前提下,将通过托管、注入上市公司等方式解决相关同业竞争情况。 四、本承诺人承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 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 一、本次交易完成后,在双方的关联交易上(如有),严格遵循市场原则,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发生;对于本承诺人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及其他持续经营所发生的必要的关联交易,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在本承诺人权限范围内,本承诺人承诺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遵循市场化的定价原则,依法签订相关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本承诺人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进行交易,亦不利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地位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本承诺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承诺人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本承诺人承诺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违规向本承诺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四、本承诺人有关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同样适用于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除外),本承诺人将依法依章程促成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履行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已经存在或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的义务。 五、本承诺人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若因本承诺人未履行该等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 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 一、本次交易完成前,上市公司的人员、资产、业务、机构、财务独立。本次交易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财务等方面丧失独立性的潜在风险。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承诺人将继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平等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谋取不当利益,做到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财务方面完全独立,不从事任何影响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的行为,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的独立性。 三、如因本承诺人违反本承诺函导致上市公司遭受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作出赔偿,并保证积极消除由此造成的任何不利影响。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 | 一、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的现任全体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及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提供和披露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的现任全体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向上市公司及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和披露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的现任全体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的现任全体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的现任全体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六、如本次交易本承诺人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承诺人将暂停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本承诺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本承诺人同意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本承诺人同意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承诺人承诺自愿锁定股份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七、如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的现任全体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保证和承诺,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函 |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的现任全体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尚未完成责任认定的情况,或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二、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的现任全体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三、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的现任全体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四、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穿透至各层股权或份额持有人的主体身份适格,符合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的相关要求。 五、本承诺人已经履行完毕本承诺人参与本次交易所需的全部内部审议程序并已取得所有需要取得的批准与授权,不存在争议与纠纷。 六、如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的现任全体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保证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 关于无重大违法违规的承诺函 |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的现任全体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二、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的现任全体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三、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的现任全体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四、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的现任全体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 五、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的现任全体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最近十二个月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六、如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的现任全体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保证和承诺,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 关于确保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函 | 一、本承诺人将继续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会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二、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承诺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三、本承诺人承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 关于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 一、对于本承诺人在本次交易前已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及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新增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但在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所控制的企业之间的转让和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前提下的其他转让不受此限。 二、本承诺人因本次交易前已经持有的及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而享有的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的约定。 三、若本承诺人上述股份限售期承诺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政策不相符,本承诺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四、上述限售期届满后,本承诺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承诺人承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 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承诺函 | 一、针对本次交易,本承诺人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确保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之内。 二、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相关人员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合上市公司收集并提交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相关信息。 三、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相关人员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筹划信息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亦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四、在上市公司召开审议有关本次交易的董事会之前,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相关人员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 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函 | 一、本承诺人用于本次认购的全部资金为本承诺人的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本承诺人不存在利用本次认购的股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 三、本承诺人自愿、真实参与本次认购,不存在代持、信托、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情形。 四、本承诺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参与本次认购的情形,也不存在接受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五、本承诺人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该等承诺,给上市公司、其投资者或本次交易的其他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责任。 |
(二)交易对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全部交易对方(除杭州长津) |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函 |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承诺人/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现任全体经营管理层人员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尚未完成责任认定的情况,或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二、本承诺人/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现任全体经营管理层人员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三、本承诺人/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现任全体经营管理层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四、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穿透至各层股权或份额持有人的主体身份适格,符合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的相关要求。 五、本承诺人已经履行完毕本承诺人参与本次交易所需的全部内部审议程序并已取得所有需要取得的批准与授权,不存在争议与纠纷。 六、如本承诺人/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现任全体经营管理层人员违反上述保证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杭州长津 |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函及关于股东适格性的说明函 |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函: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现任全体经营管理层人员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尚未完成责任认定的情况,或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二、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现任全体经营管理层人员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三、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现任全体经营管理层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四、本承诺人已经履行完毕本承诺人参与本次交易所需的全部内部审议程序并已取得所有需要取得的批准与授权,不存在争议与纠纷。 五、如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现任全体经营管理层人员违反上述保证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于股东适格性的说明函: 1、本企业及本企业各级股权/份额持有人中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工信托”)代表的“杭工信家和2022家族信托”“杭工信·瑞德定制71号单一信托”“杭工信·瑞德定制81号单一信托”“杭工信·瑞德定制103号单一信托”“杭工信·瑞德定制219号单一信托”“杭工信·瑞德定制301号单一信托”“杭工信·瑞德定制302号单一信托”“杭工信嘉和汇泽第307号家族信托”“杭工信·瑞德定制319号单一信托”“杭工信·瑞德定制369号单一信托”作为标的公司的间接股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东,杭工信托所管理的前述信托均属于信托计划,除前述披露各级股权/份额持有人外,据合理所知,本企业及本企业各级股权/份额持有人不存在契约型私募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不属于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主体,具备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东资格。据合理所知,本企业确认不存在违规入股、入股交易价格明显异常等违规持股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东的相关要求。 杭工信托直接/间接所管理的前述信托计划据本企业合理所知,前述产品均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前述产品履行依法注册登记的程序,均已依法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前述产品不存在多层嵌套、高杠杆、刚性兑付和结构化的情形,且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的各项规定,不存在需要整改之处。 2、据合理所知,本企业及本企业各级股权/份额持有人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亦不存在离职人员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入股的情形。即本企业及本企业各级股权/份额持有人均不属于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及离职人员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当入股情形。 | ||
全部交易对方 |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 | 一、本承诺人承诺将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及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提供和披露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承诺人保证向上市公司及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和披露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本承诺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本承诺人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本承诺人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六、如本次交易本承诺人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承诺人将暂停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本承诺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本承诺人同意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本承诺人同意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承诺人承诺自愿锁定股份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七、如本承诺人违反上述保证和承诺,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100名认购股份的交易对方 | 关于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 一、承诺人在本次交易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如用于认购该等上市公司股份的标的公司股权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已满12个月,则以该部分股权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如用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标的公司股权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则该部分股权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 二、本次交易后,本承诺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若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的约定。 三、若本承诺人上述股份限售期承诺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政策不相符,本承诺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四、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承诺人签署的本次重组相关协议约定的解锁条件(如有)情况下,承诺人在本次交易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和规则办理。 五、本承诺人承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全部交易对方 | 关于标的资产权属的承诺函 | 一、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标的公司系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本承诺人已经依法对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履行法定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等违反本承诺人作为其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或其他影响目标公司合法存续、正常经营的情况。 二、本承诺人对标的资产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代他人持有或委托他人持有标的资产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信托持股、隐名持股、期权安排或其他任何代表其他方利益的情形;作为标的资产的所有者,本承诺人有权将标的资产转让给上市公司。 三、标的资产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权属纠纷,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权利负担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限制标的资产转让的合同、协议或约定,标的资产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其他任何限制其转让的情形。 四、本承诺人确认标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不存在障碍,并承诺本次交易相关协议正式生效后,根据协议约定和上市公司的要求及时进行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且在权属变更过程中因本承诺人原因出现的纠纷而形成的全部责任均由本承诺人承担。 五、本承诺人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若因本承诺人未履行该等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袁海朝等45名自然人 | 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承诺函 | 一、针对本次交易,本承诺人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 二、本承诺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合上市公司收集并提交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相关信息。 三、本承诺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筹划信息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亦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四、在上市公司召开审议有关本次交易的董事会之前,本承诺人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 |
华浩世纪等57家机构 | 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 | 一、针对本次交易,本承诺人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确保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之内。 二、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相关人员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合上市公司收集并提交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相关信息。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制度的承诺函 | 三、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相关人员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筹划信息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亦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四、在上市公司召开审议有关本次交易的董事会之前,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相关人员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 | |
华浩世纪、温州海乾、河北佳润、安徽创冉、袁海朝、袁梓赫、袁梓豪 | 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 一、本次交易完成后,在双方的关联交易上(如有),严格遵循市场原则,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发生;对于本承诺人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及其他持续经营所发生的必要的关联交易,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在本承诺人权限范围内,本承诺人承诺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遵循市场化的定价原则,依法签订相关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本承诺人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进行交易,亦不利用上市公司股东地位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本承诺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承诺人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本承诺人承诺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违规向本承诺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四、本承诺人有关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同样适用于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除外),本承诺人将依法依章程促成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履行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已经存在或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的义务。 五、本承诺人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若因本承诺人未履行该等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 一、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直接或以投资控股、参股、合资、联营或其他形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的业务。 二、在本次交易完成后,除非经上市公司同意,本承诺人不得在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外,通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实体或以其他名义从事与上市公司存在竞争的业务;不得在与上市公司存在竞争业务的任何经营实体中任职或者担任任何形式的顾问。 三、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如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所控制的企业获得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或参与可能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在符合相关监管规则以及满足交易整体时间安排的前提下,本承诺人将尽最大努力将该等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优先选择权;若因任何合理原因导致上市公司没有或无法行使前述优先选择权的,则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所控制的企业在获得该等商业机会后,在满足证券和国资监管等相关规则的前提下,将通过托管、注入上市公司等方式解决相关同业竞争情况。 四、本承诺人承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 一、本承诺人将保证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的关联方保持独立。 二、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向本承诺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违规担保或者资金支持。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本承诺人将充分发挥股东的积极作用,协助上市公司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机构。 四、本承诺函在本承诺人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五、本承诺人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若因本承诺人未履行该等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全部交易对方(除山东海科、比亚迪、河北毅信、海通创新投、常州鑫崴、常州鑫未来、宁德万和、张新朝、陈立叶) | 关于无重大违法违规的承诺函 | 一、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现任全体经营管理层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形,最近十二个月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现任全体经营管理层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三、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现任全体经营管理层人员最近五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现任全体经营管理层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五、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现任全体经营管理层人员最近五年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 六、如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现任全体经营管理层人员违反上述保证和承诺,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山东海科 | 关于无重大违法违规的承诺函 | 一、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形,最近十二个月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三、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华鹏”)及山东海科请求裁决山东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发控股”)向山东华鹏支付资产收购款1,405,416,988.5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请求裁决山发控股向山东华鹏返还其所占用的山东华鹏的资金人民币7,000万元及利息。山东华鹏作为申请人一,山东海科作为申请人二,就与被申请人山发控股之间的纠纷,已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提出仲裁申请。2025年1月16日,山东华鹏收到贸仲发来的DC20250058号协议书争议案仲裁通知,贸仲已受理本案(详见《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05)。除前述诉讼外,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不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五、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形,本承诺人董事崔志强于2024年10月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依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2条予以监管警示。除前述情况外,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 六、如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保证和承诺,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比亚迪 | 关于无重大违法违规的承诺函 | 一、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形,最近十二个月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三、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刑事处罚,未涉及会对本次交易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五、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 六、如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保证和承诺,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河北毅信 | 关于无重大违法违规的承诺函 | 一、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现任全体经营管理层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形,最近十二个月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现任全体经营管理层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三、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现任全体经营管理层人员最近五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刑事处罚,本承诺人存在的重大诉讼仲裁(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超过净资产的10%)情况如下: | ||||||
案件概况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涉案金额 | 案件编号/案件进展 | ||||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回购河北汉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17.38%的股权 | 本承诺人 | 河北汉尧碳科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89,025,163元及违约金 | 尚未裁决 | ||||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回购河北华宇耐磨材料股份有 | 滑路栓、滑劭宁 | 66,630,137元及违约 | 尚未裁决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限公司13.4%的股权 | 金 | |||||||
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515.5万元 | 张新朝 | 本承诺人 | 2,515.5万元 | 尚未裁决 |
前述诉讼对本承诺人生产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除前述诉讼、仲裁之外,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现任全体经营管理层人员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现任全体经营管理层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五、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现任全体经营管理层人员最近五年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形,本承诺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河北新元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因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于2024年2月被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除前述情形外,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现任全体经营管理层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
六、如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现任全体经营管理层人员违反上述保证和承诺,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前述诉讼对本承诺人生产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除前述诉讼、仲裁之外,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现任全体经营管理层人员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现任全体经营管理层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五、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现任全体经营管理层人员最近五年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形,本承诺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河北新元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因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于2024年2月被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除前述情形外,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现任全体经营管理层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 六、如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现任全体经营管理层人员违反上述保证和承诺,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海通创新投 | 关于无重大违法违规的承诺函 | 一、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形,最近十二个月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三、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五、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形,本承诺人董事潘光韬于2024年4月被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依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采取监管谈话的措施。除前述情况外,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 六、如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保证和承诺,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常州鑫崴 | 关于无重大违法违规的承诺函 | 一、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形,最近十二个月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三、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刑事处罚,除下述案件外,不存在其他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超过净资产的10%)诉讼或者仲裁:(1)本承诺人与被申请人中能锂电科技(嘉兴)有限公司、秦嘉毅、翠鸟新能源科技(南通)有限公司、欧伊德能源科技泰州有限公司、又一新能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上国仲(2023)第3677号);(2)本承诺人、常州鑫未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秦嘉毅、郑云霞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2024)沪0115民初110366号);(3)本承诺人与被申请人钜威新能源有限公司、东莞钜威新能源有限公司、陈光全、刘鲁新、刘洋、东莞钜威动力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SV2021066);(4)本承诺人与被申请人高贇、沙哈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上国仲(2025)第916号)。上述诉讼、仲裁案件对本承诺人经营生产无重大影响。 四、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五、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 六、如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保证和承诺,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常州鑫未来 | 关于无重大违法违规的承诺函 | 一、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形,最近十二个月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三、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刑事处罚,除下述案件外,不存在其他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超过净资产的10%)诉讼或者仲裁:(1)本承诺人与被申请人中能锂电科技(嘉兴)有限公司、秦嘉毅、翠鸟新能源科技(南通)有限公司、欧伊德能源科技泰州有限公司、又一新能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上国仲(2023)第3676号);(2)本承诺人、常州鑫崴车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秦嘉毅、郑云霞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2024)沪0115民初110366号);(3)本承诺人与被申请人江苏睿昕联合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苏州睿昕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仇志宁、岳胜桥的股权转让纠纷(DC20243248);(4)本承诺人与被申请人竹间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上国仲(2023)第3853号);(5)本承诺人诉徐飞、苏州擎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擎动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木头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邹小松、李圣悦、李玲、擎风电驱动科技(常州)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2023)沪0105民初31395号);(6)本承诺人诉陈寅仁、稳捷(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陛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稳正贽诚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预缴费登记第77255号)。上述诉讼、仲裁案件对本承诺人经营生产无重大影响。 四、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为,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五、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 六、如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保证和承诺,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万和投资 | 关于无重大违法违规的承诺函 | 一、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形,最近十二个月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三、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刑事处罚,除下述案件外,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超过净资产的10%)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福建省唐城金海湾大酒店有限公司诉本承诺人、宁德海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宁德市金海湾大酒店有限公司、林小斌、刘向光、宁德市鑫源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蔡述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2023)闽0902民初1821号,二审裁定(2024)闽09民终545号,发回重审判决(2024)闽0902民初2993号,本承诺人已依法提起上诉,案件尚未判决。 四、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五、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 六、如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保证和承诺,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张新朝 | 关于无重大违法违规的承诺函 | 一、本承诺人最近三十六个月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形,最近十二个月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承诺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三、本承诺人最近五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刑事处罚,除下述案件外,不存在其他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金额超过1000万元)诉讼或者仲裁:(1)申请人廊坊冀财新毅创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下称“冀财基金”)与被申请人河北汉尧碳科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汉尧碳科”)、本人的增资协议纠纷(石裁字[2023]第1221号);(2)申请人河北毅信联合节能环保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下称“河北毅信”)与被申请人汉尧碳科、本承诺人的股权回购纠纷(石裁字[2024]第2219号);(3)本承诺人诉冀财基金、河北新元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毅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河北毅信、嘉兴德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同纠纷((2023)冀0104民初32241号)。 四、本承诺人最近五年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五、本承诺人最近五年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形,除下述情况外,不存在其他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1)因本承诺人实际控制的汉尧碳科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违规,本承诺人于2023年9月6日受到河北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2)因汉尧碳科信息披露违规,本承诺人于2023年9月15日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通报批评;(3)因汉尧碳科信息披露违规,本承诺人于2025年3月3日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口头警示。 六、如本承诺人违反上述保证和承诺,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陈立叶 | 关于无重大违法违规的承诺函 | 一、本承诺人最近三十六个月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形,最近十二个月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承诺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三、本承诺人最近五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本承诺人最近五年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五、除因(2024)鲁0303民初6922号、(2024)鲁1681执恢804号执行案件履行事项被列为限制高消费人员外,最近五年内,本人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 六、如本承诺人违反上述保证和承诺,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袁海朝、袁秀英 | 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 | 为保障广新集团对佛塑科技的实际控制地位,本承诺人承诺如下: (1)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主体承诺不会以谋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为目的直接或间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公司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红股等被动增持除外),不会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单独或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2)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主体承诺不会通过与本次交易其他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其他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等主体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征集投票权、投票权委托、对外让渡对应表决权等任何方式谋求或协助他人谋求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或控股地位; (3)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主体承诺不会实施其他任何旨在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交易或举措; (4)自本次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登记完成后,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登记完成前,放弃所持全部佛塑科技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持续有效,不可撤销或解除。 |
(三)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标的公司 |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 一、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所控制的下属企业承诺将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及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提供和披露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函 | 二、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所控制的下属企业保证向上市公司及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和披露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所控制的下属企业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所控制的下属企业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所控制的下属企业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六、如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所控制的下属企业违反上述保证和承诺,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 | 一、本承诺人承诺将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及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提供和披露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承诺人保证向上市公司及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和披露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本承诺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本承诺人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本承诺人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六、如本次交易本承诺人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承诺人将暂停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本承诺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本承诺人同意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本承诺人同意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承诺人承诺自愿锁定股份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七、如本承诺人违反上述保证和承诺,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标的公司 |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函 |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所控制的下属企业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尚未完成责任认定的情况,或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二、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所控制的下属企业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三、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所控制的下属企业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四、如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所控制的下属企业违反上述保证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函 |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承诺人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尚未完成责任认定的情况,或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二、本承诺人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三、本承诺人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四、如本承诺人违反上述保证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标的公司 | 关于无重大违法违规的承诺函 |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所控制的下属企业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本承诺人与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号:(2022)冀0408民初2364号;二审案号:(2023)冀04民终7448号)外,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所控制的下属企业最近三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刑事处罚,不存在尚未审理或执行完毕的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所控制的下属企业最近三年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四、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所控制的下属企业最近三年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 五、如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所控制的下属企业违反上述保证和承诺,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无重大违法违规的承诺函 | 一、本承诺人作为标的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均经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有关监管部门、兼职单位(如有)所禁止的兼职情形,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最近三十六个月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形,最近十二个月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承诺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三、本承诺人最近三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本承诺人最近三年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五、本承诺人最近三年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 六、如本承诺人违反上述保证和承诺,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标的公司 | 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承诺函 | 一、针对本次交易,本承诺人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确保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之内。 二、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相关人员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合上市公司收集并提交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相关信息。 三、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相关人员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筹划信息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亦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四、在上市公司召开审议有关本次交易的董事会之前,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相关人员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 五、如本承诺人违反上述保证和承诺,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承诺函 | 一、针对本次交易,本承诺人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 二、本承诺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合上市公司收集并提交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相关信息。 三、本承诺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筹划信息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亦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四、在上市公司召开审议有关本次交易的董事会之前,本承诺人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 |
七、本次交易业绩承诺和补偿安排、超额业绩奖励
(一)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1、承诺利润数
根据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方签订的《业绩补偿协议》,本次重组的业绩补偿测算期间(“业绩承诺期”)为三年,即2025年度、2026年度及2027年度,业绩承诺方承诺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每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应分别不低于2.3亿元、3.6亿元以及6.1亿元(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的承诺净利润金额,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数”),具体如下:
单位:亿元
项目 | 2025年 | 2026年 | 2027年 |
项目 | 2025年 | 2026年 | 2027年 |
承诺净利润数 | 2.30 | 3.60 | 6.10 |
如标的资产的全部交割程序未能于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业绩承诺期应相应延长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即业绩承诺期增加2028年度。2028年度的当期承诺净利润数不低于延长前前述业绩承诺期各年度承诺净利润数总额的年均值,即不低于4.00亿元。
上市公司将在业绩补偿期间逐年测算各年度标的公司的实现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实现净利润数由上市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会计准则予以审核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确认。
2、业绩补偿金额
若标的公司经营业绩未达承诺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方应按本协议之约定优先以现金方式对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进行补偿。业绩承诺方逾期未能以现金清偿的,以其于本次交易所获得的股份对价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具体如下:
(1)当期业绩补偿
如本次交易于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交割,且2025至2027任意年度期末标的公司实现净利润数低于对应年度的承诺净利润数的90%,则触发当期业绩补偿;如本次交易未能于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交割,且2025至2027年度任意年度期末标的公司实现净利润数低于对应年度的承诺净利润数的90%或2028年度期末标的公司实现净利润数低于该年度的承诺净利润数,则触发当期业绩补偿。
当期应补偿金额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累计已补偿金额。
为免歧义,“当期”系指对应当个会计年度。
若上述公式计算结果小于等于零(即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及累计已补偿金额的总和大于等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时,不触发当期业绩补偿责任。
(2)累计业绩补偿
如本次交易于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交割,且2025至2027年度累计实现净利
润数总额低于三年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总额,则触发累计业绩补偿;如本次交易未能于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交割,且2025至2028年度累计实现净利润数总额低于四年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总额,则触发累计业绩补偿。
累计业绩补偿金额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累计业绩应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期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总额-业绩承诺期累计实现净利润数总额-累计已补偿金额。
累计业绩应补偿金额与各当期应补偿金额的总额合称“业绩补偿总额”。
各次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小于零时,按零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及现金不冲回。
3、业绩补偿上限
业绩承诺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业绩补偿上限为本次交易中标的公司的整体作价减去标的公司截至本次交易评估基准日经审计的归母净资产金额(简称“业绩补偿上限”,即56,855.11万元),即如若业绩承诺方的业绩补偿总额超出业绩补偿上限,则超出部分业绩承诺方无须再进行补偿。
4、业绩补偿方式
针对本协议项下的业绩补偿,若本次交易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交割,业绩承诺方应优先以现金方式于触发业绩补偿责任且上市公司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逾期未能以现金足额清偿的,业绩承诺方应如约以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各方同意,如本次交易未能于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交割,且2025年度触发当期业绩补偿,则对应当期应补偿金额应由业绩承诺方优先以现金方式在触发业绩补偿责任且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后,于上市公司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向标的公司进行补偿。逾期未能以现金足额清偿的,业绩承诺方应如约以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5、业绩承诺方关于保障业绩补偿义务实现的承诺
业绩承诺方保证本次交易所取得的股份对价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不通过质押股份、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补偿义务并且同意将对应价值的股份质押给上市公司指定的第三方,具体的权利义务以另行签署的质押合同为准。
(二)减值测试及补偿安排
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后,上市公司将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减值补偿额在剔除业绩补偿额后进行补偿,即当标的公司期末减值额>(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总额-业绩承诺期累计实现净利润数总额)时,业绩承诺方需对超额部分进行补偿。如果减值补偿额与业绩补偿总额合计超过本次交易标的公司整体作价减去标的公司截至本次交易评估基准日经审计的归母净资产,超出部分业绩承诺方无须再进行补偿。
(三)业绩奖励安排
1、业绩奖励方案
业绩承诺期间届满时,如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净利润数超过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则超过累计承诺净利润数部分的30%金额为对业绩承诺方及标的公司核心骨干的超额业绩奖励。该超额业绩奖励不超过本次交易作价的20%,且用作标的公司核心骨干业绩奖励为超额业绩奖励总额的30%。具体业绩奖励方案由除珠海中冠外的业绩承诺方拟定并提交标的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经上市公司依据其公司章程提交相应决策机构审议后由上市公司予以实施。
2、业绩奖励具体对象
根据交易各方签订的《业绩补偿协议》,本次业绩奖励对象范围为业绩承诺方及标的公司的核心骨干。具体业绩奖励方案由除珠海中冠外的业绩承诺方拟定并提交标的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经上市公司依据其公司章程提交相应决策机构审议后由上市公司予以实施。
3、设置业绩奖励的原因、依据及合理性
本次交易设置超额业绩奖励主要是基于公平交易的原则,由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业绩承诺方承担业绩补偿责任,相应设置超额业绩奖励条款,符合风险收益对等原则。同时,考虑到交易对方中除业绩补偿方外存在于标的公司任职的中高层管理人员,设置超额业绩奖励条款可以有效激励业绩承诺方及标的公司经营管理团队,保持标的公司的经营管理团队稳定,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创造超预期的业绩,从而进
一步提升上市公司及其投资者可以分享的收益。因此,本次交易中设置业绩奖励具有商业合理性。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对标的资产交易对方、管理层或核心技术人员设置业绩奖励安排时,应基于标的资产实际盈利数大于预测数的超额部分,奖励总额不应超过其超额业绩部分的100%,且不超过其交易作价的20%”。本次交易中业绩奖励的设置是交易各方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协商的结果,以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方共同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为依据。本次交易设置的业绩奖励方案充分考虑了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对业绩承诺方、标的公司核心骨干的激励效果、超额业绩贡献等多项因素,具有合理性。
4、相关会计处理对上市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
对于业绩奖励对象为标的公司核心骨干的部分,根据《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本次超额业绩奖励实质上是为了获取员工服务而给予的激励和报酬,故列入职工薪酬核算。对于业绩奖励对象为业绩承诺方的部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对业绩承诺及补偿涉及的会计处理为企业合并中的或有对价,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中的金融工具,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化产生的利得和损失应按该准则规定计入当期损益。上述业绩奖励是以标的公司实现超额业绩为前提,奖励金额是在完成既定承诺金额的基础上对超额净利润的分配约定,奖励业绩承诺方或标的公司员工的同时,上市公司也获得了标的公司带来的超额回报。超额业绩奖励整体对上市公司未来经营、财务状况不会造成不利影响。
(本页无正文,为《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之盖章页)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