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有关诉讼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年8月11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年8月1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待开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名称:宁波永姚置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方坤富与公司的关系:原合营公司,现已破产清算
2、 被告一
名称: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锦石与公司的关系:公司子公司
3、 被告二
名称:苏州易锦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伯妙与公司的关系:合作方
4、 被告三
名称:苏州绿地太湖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健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合作方
5、 被告四
名称:上海绿地源翔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崇与公司的关系:合作方
6、 被告五
名称: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良与公司的关系:合作方
7、 被告六
名称:杭州彬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伯妙与公司的关系:合作方
8、 被告七
名称:绿地控股集团(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军与公司的关系:合作方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被告一和被告二分别持有原告50%股权。2024年12月18日,余姚市人民法院作出(2024)浙0281破申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原告破产清算案。破产管理人现根据破产清算专项审计报告以及原告公司财务资料,认为被告一、被告二对原告存在应付账款,且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与被告二存在多层持股和关联关系,故以原告名义起诉有关被告,要求其分别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2、请求判令被告二向原告归还款项90,576,384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对对方的还款义务互负连带责任;
4、请求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对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中被告二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5、请求判令被告五对第二项诉讼请求中被告二的还款义务在112,631,127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6、请求判令被告六对第二项诉讼请求中被告二的还款义务在13,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7、请求判令被告七对第六项诉讼请求中被告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8、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有关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待开庭。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对公司经营暂无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由于尚未判决,本次诉讼对公司收入和利润的可能影响暂不确定。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在本次诉讼中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1、诉讼文书。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