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有关诉讼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第三人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年7月30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年4月2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待开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名称: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朱伟强与公司的关系:合作方
2、 被告一
名称:温州恒楷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旅宾与公司的关系:公司子公司
3、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温州锦藤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旅宾与公司的关系:公司子公司
4、 第三人
名称: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方蔚豪与公司的关系:合作方
5、 第三人二
名称:唐山中南国际旅游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旅宾与公司的关系:公司子公司
6、 第三人三
姓名或名称:南通鑫恒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振新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0年第三人一与第三人二签订了《债权债务确认协议》,2023年第三人一与第三人二、第三人三、被告一、被告二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一为《债权债务确认协议》的新增共同债务人/共同回购方;被告二质押以其持有的被告一100%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2023年11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2)粤03民初6874号,判决第三人二就《债权债务确认协议》向第三人一支付回购价款本金、逾期违约金以及律师费。2024年6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粤民终429号判决书,维持原判。原告以2024年9月自第三人一受让上述判决确认的债权为由提起本诉讼,要求被告一、被告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二、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对被告二以其持有的被告一100%的股权享有质权,有权就处分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在(2022)粤03民初68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
一、二项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请求法院判令全部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待开庭。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对公司经营暂无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由于尚未判决,本次诉讼对公司收入和利润的可能影响暂不确定。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在本次诉讼中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1、诉讼文书。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