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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能源: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3

证券代码:000937 证券简称:冀中能源 公告编号:2024临-023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本公司自 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上述规定。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而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对于在首次施行上述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企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上述会计处理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司对租赁业务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照解释第16号的规定进行调整。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公司自《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的施行起始日开始执行。

(四)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五)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执行上述会计政策对2022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和2022年度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如下:

单位:元

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 (2022年12月31日)调整前调整金额调整后
递延所得税资产382,752,290.407,293,594.70390,045,885.10
递延所得税负债638,260,794.14212,074.51638,472,868.65
盈余公积2,726,984,742.78631,791.802,727,616,534.58
未分配利润11,600,530,266.486,441,175.9011,606,971,442.38
少数股东权益3,811,681,852.508,552.493,811,690,404.99

单位:元

合并利润表项目 (2022年度)调整前调整金额调整后
所得税费用1,806,289,908.89-3,524,831.931,802,765,076.96

执行上述会计政策对2022年1月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如下:

单位:元

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 (2022年1月1日)调整前调整金额调整后
递延所得税资产341,887,613.553,633,635.94345,521,249.49
递延所得税负债629,917,915.2276,947.68629,994,862.90
盈余公积2,351,619,569.34349,410.752,351,968,980.09
未分配利润11,051,748,138.653,152,412.4011,054,900,551.05
少数股东权益3,668,042,494.7654,865.113,668,097,359.87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本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依据国家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计委员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特此公告。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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