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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能源: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核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3

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于2024年4月1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二次会议,会议应到4人,实到4人。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查阅了公司的管理制度后,认为:《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运行及监督情况,现有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能有效保证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符合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

二、关于财务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审核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关于财务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等文件,并听取相关人员介绍情况后,认为:致同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致同专字(2024)第110A006383号),充分反映了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

三、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意见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公司本次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费用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及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冼国明 谢宏 梁俊娇 胡晓珂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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