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29 证券简称:*ST兰黄 公告编号:2025(临)-50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提案被否决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6月5日(星期四)下午2:3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郑家庄108号。
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谭岳鑫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2025年5月29日(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数为185,766,000股,其中公司回购账户持有股份数为669,600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部分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股份为185,096,400股。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4人,代表股份57,481,3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54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2,730,1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88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1人,代表股份4,751,2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6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2人,代表股份8,261,8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3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3,510,6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6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1人,代表股份4,751,2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69%。
3、公司董事、监事(监事何贵锁因工作原因请假)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司培俊和杨小军律师现场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如下提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326,0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98%;反对12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08%;弃权2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106,5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03%;反对12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60%;弃权2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37%。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提案2.00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326,0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98%;反对12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08%;弃权2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106,5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03%;反对12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60%;弃权2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37%。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提案3.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总表决情况:
同意57,169,2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70%;反对12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08%;弃权18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2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49,7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224%;反对12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60%;弃权18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16%。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司培俊律师、杨小军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