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926 股票简称:福星股份 编号:2025-021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23日(星期五)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9:15 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186号福星国际商会大厦28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谭少群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218人,代表股份385,013,4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470%。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354,985,1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48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6人,代表股份30,028,2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8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宋浩律师、杨婧雪律师出席大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了如下议案:
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2,109,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511%;反对22,262,3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822%;弃权641,6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920,4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302%;反对22,262,3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536%;弃权641,6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62%。
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1,940,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072%;反对22,424,1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242%;弃权649,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751,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985%;反对22,424,1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4618%;弃权649,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97%。
3、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1,921,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022%;反对22,482,2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393%;弃权610,1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732,1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384%;反对22,482,2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1.9172%。
4、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61,838,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806%;反对22,552,1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575%;弃权623,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649,0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774%;反对22,552,1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8642%;弃权623,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84%。
5、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1,967,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142%;反对22,335,8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013%;弃权710,1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778,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840%;反对22,335,8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1845%;弃权710,1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14%。
6、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1,965,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138%;反对22,331,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003%;弃权715,8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776,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786%;反对22,331,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2.2493%。
7、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长审批公司土地竞买事项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62,071,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413%;反对22,328,6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994%;弃权613,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882,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114%;反对22,328,6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1618%;弃权613,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68%。
8、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0,421,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128%;反对23,852,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953%;弃权738,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232,9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276%;反对23,852,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514%;弃权738,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21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1,995,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216%;反对22,278,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865%;弃权739,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7,4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2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806,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730%;反对22,278,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047%;弃权739,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223%。
10、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2,082,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441%;反对22,273,3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851%;弃权657,7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893,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454%;反对22,273,3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879%;弃权657,7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67%。
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宋浩、杨婧雪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