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经2025年8月18日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第三条本工作细则所称的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CEO(首席执行官)、总裁、执行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由CEO(首席执行官)提请董事会聘任的高管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第五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六条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成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七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时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或董事长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CEO(首席执行官)人选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核;
(六)每年对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七)每年对经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
出解聘建议;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有权就所提名推荐的董事、经理人员要求提名委员会认真、充分地给予考察,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执行。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股东公司、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择优提名;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CEO(首席执行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成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成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