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经2025年8月18日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1.目的为了建立健全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信息披露,并确保制度有效实施,维护募集资金的安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特制定本文件。
2.适用范围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均应遵守本文件规定
3.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4.术语和定义
(1)本文件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管理,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2)本文件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5.职责
5.1
董事会
(1)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制度有效实施;
(2)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3)批准设立、变更募集资金专户;
(4)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事宜;(
)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5.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5.3
董事会办公室
(1)组织制订、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组织制订、修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方案;(
)负责协调公司与保荐券商的沟通联系。
5.4资金申请部门负责人对付款申请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负责。
5.5
募投项目负责人
(1)对募集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审批;
(2)定期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募投项目进展情况。(
)收集整理募集资金相关各类议案、履行审议程序、负责信息披露。
5.6财务部门及财务总监
(1)负责审核募集资金支付申请;(
)负责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的投入情况;
(3)负责协调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联系。
5.7金融服务部及联席财务总监
(
)负责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变更、划款等相关事宜。
(2)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使用管理。
5.8分管副总裁、(执行)总裁对募集资金支付申请进行逐级审批。
5.9内审部
(1)监督检查募集资金支付分级授权审批;(
)监督检查募集资金台账;
(3)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5.10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6、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6.1.专户设立流程图
6.2流程说明
6.2.1资金管理部门提交《开户审批表》《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由财务总监审核,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完成董事会审议程序。
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
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6.2.2设立募集资金专户须由董事会批准。
6.2.3金融服务部依据董事会的意见,办理专户开设的具体手续。
6.2.4募集资金到位后,财务部门应办理验资手续,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6.2.5金融服务部应当最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并在24小时内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②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③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④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⑤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⑦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⑧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6.2.6董事会办公室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专户开立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募集资金使用
7.1应遵循的原则
7.1.1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7.1.2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7.1.3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有如下行为:
①除金融企业外,募投项目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②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③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④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资金占用方归还,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7.2募投项目实施跟踪
7.2.1募投项目应按发行文件承诺的计划实施,项目执行部门应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按计划进行。
7.2.2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①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②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③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④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
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报告期内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7.3授权流程图
7.4
流程说明
7.4.1资金使用部门填写资金使用申请单,资金使用部门负责人应保证付款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凡涉及募集资金支出:
?资金用途与发行文件承诺用途一致,提交募投项目负责人审批。?资金用途属于特别授权事项的(范围见
7.5
),应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完成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7.4.2募投项目负责人根据募投项目到货、服务完成、进度情况等确定是否已满足支付条件。如发现资金用途属于特别授权事项的,应检查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文件。
7.4.3财务部门对付款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核。申请金额的准确性、原始单证的完整性与募投项目的一致性等进行审核。
7.4.4财务总监对付款申请进行整体性审核。
7.4.5分管业务副总裁、(执行)总裁对付款申请进行整体性审批。
7.4.7内审部对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
7.4.7董事会办公室比照相关规则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7.5特别授权事项
7.5.1拟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①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具体见7.6);
②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具体见
7.7
);
③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具体见7.8);
④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具体见8);
⑤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具体见
7.9
);
⑥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具体见7.10);
⑦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具体见
7.11)。
7.5.2出现以下情况,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①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具体见8);
②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具体见7.10);
③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具体见
7.10);
④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的(具体见7.11)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7.6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7.6.1置换时限:原则上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7.6.2信息披露:置换事项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到账时间、募集金额、验资情况和募集资金的存储等情况等;
②申请文件中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情况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完成总投资额的具体情况,公司使用自筹资金的投入情况,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金额;
④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⑤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7.7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7.7.1产品期限: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7.7.2现金管理产品的要求;
①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②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③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7.7.3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在董事会会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①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③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④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5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出现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
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7.8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
7.8.1资金用途: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使用
7.8.2使用要求:
①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②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③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④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⑤不得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7.8.3信息披露: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①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的金额、募集资金的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③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④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⑤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⑥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7.9
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信息披露: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7.10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7.10.1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7.10.2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③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7.11使用超募资金
7.11.1使用顺序: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①补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缺口;
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③进行现金管理。
7.11.2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予以注销。
公司应当最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等信息,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在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7.11.3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1)使用要求:
①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②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③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布明确意见。
(2)信息披露: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应在董事会会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①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③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详细计划;
④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⑤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对公司的影响;6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8、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8.1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情形
1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
更的除外);
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人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以及使用超募资金,超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8.2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原则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8.3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审批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人或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8.4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信息披露
拟变更募投项目的事项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①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②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③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④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⑤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⑥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⑦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8.5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变更中需要注意的几种情形
8.5.1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变更为合资经营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8.5.2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8.5.3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8.5.4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
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①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②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③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④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⑤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⑦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8.5.4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完成期限内完成,拟延期实施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者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相关措施等情况。
8.6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②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③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百分之五十的;
④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8.7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9、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与信息披露
9.1内部监督
9.1.1财务监督
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9.1.2内审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9.1.3董事会监督
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年度审计时,董事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公司应当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工作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9.2外部监督
9.2.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9.2.2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上市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本所报告。
9.2.3董事会应当在收到鉴证报告后及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10、责任追究
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必要时,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11、记录
序号 | 记录名称 | 记录格式编号 | 保持部门 | 保持期限 |
1 |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台账 | ZHKJ2174-01 | 财务部门 | 15年 |
描述由本文件所产生的表格。
、附则
1、本文件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2、本文件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与有关规定冲突,按相关规定执行。
3、本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编制并解释。
4、本文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五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