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金陵药业 |
保荐代表人姓名:屠晶晶 | 联系电话:021-20262237 |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昭辉 | 联系电话:021-20262237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无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根据《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发行人有效执行了相关规章制度。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保荐人每月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变动 情况和大额资金支取使用情况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次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次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无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7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 无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不适用(如存在,则说明情况)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如存在,则说明情况)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如存在,则说明情况)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次 |
(2)培训日期 | 2025年3月27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则要求,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事项进行培训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投资者关系登记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披露信息,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内幕信息管理和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会计师出具的《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检索公司舆情报道,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内部制度文件,查阅了《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文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最新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会议材料、信息披露文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三会”运作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股东名册、持股比例、最新公司章程、三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 | 不适用 |
5.募集资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 | 不适用 |
金存放及使用 | 查阅了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和募集资金使用明细账,并对大额募集资金支付进行凭证抽查,查阅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决策程序文件,实地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场,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进度,取得上市公司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
6.关联交易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关联交易的内部制度,取得了关联交易汇总,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性进行分析,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关联交易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对外担保的内部制度,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对外担保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8.购买、出售资产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资产购买、出售的内部制度,取得了资产购买、出售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资产购买、出售的定价公允性进行分析,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购买、出售资产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相关制度,取得了相关业务协议、交易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上述业务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发行人和会计师配合了保荐人关于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等事项的访谈,配合提供了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等资料。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财务报表,查阅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变化情况,实地查看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及市场信息,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同茂富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同茂定增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是 | 不适用 |
华菱津杉(天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合伙)、南京科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国君资管君得山东土地成长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承诺:“1、本公司同意自金陵药业本次发行结束之日(指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股份,并委托金陵药业董事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对本公司上述认购股份办理锁定手续,以保证本公司持有的上述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2、本公司保证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诺时,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有违反承诺的卖出交易,本公司将授权登记结算公司将卖出资金划入上市公司账户归全体股东所有。3、本公司声明: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
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药业”)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公司作为金陵药业的控股股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公司拟以不超过33,500万元(含本数)现金认购金陵药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本公司就股票限售期作出如下承诺: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结束之日,若本公司较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前12个月,增持不超过金陵药业已发行的2%的股份,则本公司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反之,本次发行股票结束之日,若本公司较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前12个月,增持超过金陵药业已发行的2%的股份,则本公司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但如果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本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按照金陵药业要求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本公司基于本次发行所取得的金陵药业股票因金陵药业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 是 | 不适用 |
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药业”)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本公司作为金陵药业的 | | |
控股股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针对现有同业竞争情况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就避免与金陵药业及其下属企业同业竞争,本公司作出如下承诺:1、本公司承诺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本公司控制的下属企业(不含金陵药业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下同)未来不会从事与金陵药业(含金陵药业控制的下属企业,下同)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生产经营业务,以避免对金陵药业的生产经营构成同业竞争;2、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下属企业产生或获得从事新业务的商业机会,而该等新业务可能与金陵药业产生同业竞争的,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下属企业将在符合国家行业政策及审批要求的条件下,优先将上述新业务的商业机会提供给金陵药业进行选择,并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新业务的商业机会具备转移给金陵药业的条件;3、本公司具有金陵药业控制权期间,不会利用自身的控制地位限制金陵药业正常的商业机会,并将公平对待各下属企业按照自身形成的核心竞争优势,依照市场商业原则参与公平竞争;4、若因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下属企业违反本承诺函项下承诺内容而导致金陵药业受到损失,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 |
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药业”)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本公司作为金陵药业的控股股东,为保证金陵药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公司作出如下承诺:1、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3、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2024年12月17日,公司披露《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原保荐代表人王巧巧 |
| 女士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继续从事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中信证券委派屠晶晶女士接替王巧巧女士担任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此次变更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屠晶晶女士和王昭辉先生。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我公司作为保荐人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24年1月5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保荐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项目,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当年即亏损、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采取警示函监管措施。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责,要求投行项目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保荐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引以为戒,不断提高风险意识。 2、2024年4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担任方大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人,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七十条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4-11等执业规范要求,对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进行充分核查,导致招股说明书遗漏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信息。在核查工作底稿已有记录的情况下,中信证券未充分关注并执行进一步的核查程序,在深交所问询后仍未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责。同时,要求投行项目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
| 市标准含净利润标准。安达科技2024年4月29日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安达科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63,392.83万元,上市当年即亏损。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我公司在知悉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进行整改,加强保荐代表人的管理,督促各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扎实推进项目,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 6、2024年11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在担任深圳市皓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保荐人的过程中,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和控制权稳定性的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未督促发行人准确、完整披露控股股东的重大股权转让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责。同时,要求投行项目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保荐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7、2024年11月22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措施的决定》。上述函件认为,我公司及子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在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等方面存在不足的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 我公司在知悉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进行整改,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按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加强内部控制,督促投行业务人员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提高风险意识。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