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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科技:股东会议事规则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7-08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股东及本公司合法权益,完善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法人治理架构,推动公司运作的规范化,确保公司股东会依法召集、召开并充分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确保股东会的召开,并保障股东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切实履行其职责,认真并及时地组织股东会。全体董事成员需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的顺利召开以及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必须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界定的权限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其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须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三分之二时,即少于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中所述的持股数量应以股东会通知发出之日为准;但是,在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告发布之前,前述第

(三)项提及的股东单独或共同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低于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若持股比例不足百分之十,则本次临时股东会所作出的决议将被视为无效。

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召开股东会,必须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报告,阐述原因并进行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第七条 在获得超过半数独立董事的同意后,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建议。对于独立董事提出的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建议,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的十日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提供书面反馈意见,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若董事会决定召开临时股东会,则应在作出决议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则需说明理由并进行公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具备向董事会建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力,并需以书面形式提出该建议。董事会在接到提议后,必须在十天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书面回复其是否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若董事会批准召开临时股东会,应于决议作出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股东发出会议通知。通知中若涉及对初始提案的修改,必须事先得到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若董事会拒绝召开临时股东会,或在收到提议后的十日内未给予任何回应,则视作董事会未能或不愿履行召集股东会的职责,此时审计委员会有权自行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

东,具备向董事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请求。董事会在接到请求后,须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是否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意见。

董事会若决定召开临时股东会,必须在作出决议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股东发出会议通知。通知中若包含对原请求的任何变更,应事先获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若董事会拒绝召集临时股东会,或在收到召集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任何回应,那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十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建议。该建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审计委员会。

若审计委员会决定召集临时股东会,必须在接到请求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发出通知。通知中若包含对原请求的任何变更,应事先获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若审计委员会未能在既定的期限内发布股东会的召集通知,则视同审计委员会放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权利。在此情况下,连续持有公司股份超过九十日且单独或合计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百分之十的股东,有权自行召集并主持股东会。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交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

之十。

第十一条 对于由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及其秘书应予以配合。董事会需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单。若董事会未能提供股东名单,召集人可凭借召集股东会的通知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但召集人获取的股东名单仅限于用于召开股东会,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第十二条 由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其必需的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内容需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畴,明确议题并包含具体决议事项,同时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在向股东会发出的召集通知中,董事会应明确列出本次会议将讨论的议题,并对所提出的各项议案进行详尽的内容披露。若需对前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进行变更,提案内容必须全面,不得仅限于变更部分的描述。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正式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一旦会议通知发布,董事会将不得提出未包含在会议通知中的新提案。对现有提案的任何修改,必须在股东会召开前至少十五天进行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相应推迟,以确保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

第十四条 公司即将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在股东会召开前的十天内提出临时提案,并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召集人。召集人必须在接到提案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股东发出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并将该提案提交至股东会进行审议。但是,如果临时提案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超出了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则不在此列。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对已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或新增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对其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需在年度股东会召开前二十日通过公告形式通知所有股东,而临时股东会则应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告知各位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不超过

七个工作日。一旦股权登记日被确定,便不得进行更改。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在发出股东会通知之后,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否则不应推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明确列出的提案也不应被取消。若必须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会议日期前至少两个工作日进行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遵循简朴节约的原则,严禁向出席的股东(或其代表)提供任何额外的经济利益。

股东会应设立专门的会场,并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公司应利用安全、经济且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技术手段,为股东参与股东会提供便利条件。股东若通过这些方式参与股东

会,将被视为亲自出席。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等代理人资格有效证明。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合法、有效,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合法、有效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合法有效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

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四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在股东会上审议对中小投资者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中小投资者的投票应单独统计。该单独计票的结果应及时向公众公开。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黑龙江证监局及深交所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

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四十条 股东会决议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的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申请破产、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处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

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五条 在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宜时,关联股东不得参与投票,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不应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需详尽披露非关联股东的投票情况。

在审议关联交易相关事宜时,股东会允许关联股东列席会议,但不享有投票权。在对这些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回避;同时,在这种情况下,负责统计表决投票的股东代表也不应由关联股东的代表担任。

第四十六条 除非在公司面临危机等特殊情况下,且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形式批准,否则公司不得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个人签订合同,将公司全部或主要业务的管理权交由该个人负责。

第四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将以提案形式提交给股东会进行表决。在选举董事的过程中,股东会可依据本规则或其决议采用累积投票制。当股东会选举两名或以上的独立董

事时,必须实行累积投票制。若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权益比例超过百分之三十,则必须采用累积投票制。在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投票表决应分别进行。

前款所谓累积投票制,指的是在股东会选举董事的过程中,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可以将这些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董事会需向股东公布候选董事的个人简历和基本资料。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如下:

(一)出席会议股东持有的每一份公司股份均享有与本次股东会拟选举董事席位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持股总数×拟选举董事席位数。

(二)股东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投于一个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于数个候选人,既可以将其全部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也可以将其部分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但其投票数之和只能等于或者小于其累积表决票数,否则该项表决无效。

(三)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对董事候选人逐一进行表决。

(四)董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的多少最终确定。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股东若连续持股超过90天,且其股份比例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一,则有资格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审议并批准。

董事会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第四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与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五条 如果会议主持人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存有疑虑,可以对投票结果组织进行点票;若会议主持人未执行点票程序,而出席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对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在表决结果宣布后立即请求进行点票,此时会议主持人应立即安排组织点票。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的决议必须及时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出席股东及代理人的人数、所持表决权股份的总数及其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以及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信息。

在股东会上审议可能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单独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进行计票,并且这些单独计票的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五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

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提案的通过时间。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章 股东会信息披露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后,应在会议结束当天将股东会决议递交给深交所进行审查,并在审查通过后于指定报刊或公共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若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应至少在原定股东会召开日期前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该通知应详细说明延期的原因,并明确指出新的会议召开日期。

第六十二条 若股东会的决议与预案出现差异,或者股东会就董事会预案之外的事项作出决议,以及在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无法正常进行时,公司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进行公告。

第六十三条 在股东会上,以方案、附件等形式向股东通报的重要信息,若之前未公开披露,应在股东会决议的公告中予以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者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及时”、“重大”,参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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