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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钢股份: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7-29

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4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7月28日15:5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7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2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28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中国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鞍钢厂区)。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军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总股份数为9,369,221,258股(其中内资股为7,957,681,258股,外资股为1,411,540,000股)。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06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5,336,797,8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6.96%,其中内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05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5,133,478,0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4.79%;外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203,319,8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2.17%;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5,257,774,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6.1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304人,代表股份数量为79,022,9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84%。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股东大会,金杜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指派审计师出席了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 提案表决方式:采用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2. 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1)总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

A.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名称选举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表决结果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票数通过的普通决议如下:
议案1、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王军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执行董事5,300,389,53699.32%当选
1.02 选举张红军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执行董事5,316,981,99099.63%当选
1.03 选举李景东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执行董事5,325,463,07699.79%当选
议案名称选举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表决结果
1.04 选举谭宇海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5,304,402,26199.39%当选
议案2、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2.01 选举王旺林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5,312,894,05199.55%当选
2.02 选举朱克实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5,310,515,84999.51%当选
2.03 选举胡彩梅女士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5,317,996,20499.65%当选
2.04选举刘朝建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5,327,405,86999.82%当选

B.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表决结果
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的特别决议如下:
议案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5,157,077,62196.63%178,143,5053.34%1,576,7380.03%通过

(2)内资股表决情况

A.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名称选举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议案1、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王军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执行董事5,119,609,55595.93%
1.02 选举张红军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执行董事5,124,659,53796.02%
1.03 选举李景东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执行董事5,124,608,64396.02%
议案名称选举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1.04 选举谭宇海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5,120,283,30395.94%
议案2、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2.01 选举王旺林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5,120,957,86995.96%
2.02 选举朱克实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5,118,580,15395.91%
2.03 选举胡彩梅女士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5,124,600,35196.02%
2.04选举刘朝建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5,124,624,03696.02%

B.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议案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5,101,966,92295.60%30,872,7710.58%638,3380.01%

(3)外资股表决情况

A.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名称选举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议案1、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王军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执行董事180,779,9813.39%
1.02 选举张红军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执行董事192,322,4533.60%
1.03 选举李景东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执行董事200,854,4333.76%
1.04 选举谭宇海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184,118,9583.45%
议案名称选举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议案2、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2.01 选举王旺林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191,936,1823.60%
2.02 选举朱克实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191,935,6963.60%
2.03 选举胡彩梅女士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193,395,8533.62%
2.04选举刘朝建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202,781,8333.80%

B.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议案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55,110,6991.03%147,270,7342.76%938,4000.02%

(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A.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名称选举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议案1、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王军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执行董事65,154,4881.22%
1.02 选举张红军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执行董事70,204,4701.32%
1.03 选举李景东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执行董事70,153,5761.31%
1.04 选举谭宇海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65,828,2361.23%
议案2、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议案名称选举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2.01 选举王旺林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66,502,8021.25%
2.02 选举朱克实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64,125,0861.20%
2.03 选举胡彩梅女士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70,145,2841.31%
2.04选举刘朝建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70,168,9691.31%

B.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议案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47,511,8550.89%30,872,7710.58%638,3380.01%

以上占比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其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值存在尾差,系由四舍五入导致。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见2025年7月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或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第三十七次董事会决议公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对照表》《<鞍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对照表》《<鞍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对照表》等。

2025年7月16日,公司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选举赵忠民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职工董事。经过本次股东大会选举及公司职工代表民主选举,执行董事王军先生、张红军先生、李景东先生,职工董事赵忠民先生,非执行董事谭宇海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王旺林先生、朱克实先生、胡彩梅女士、刘朝建先生组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从即日起,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原第九届监事会成员任期结束,不再担任公司监事。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孙勇律师和朱泽鑫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7月28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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