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5年7月29日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8月13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8月13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召开地点: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165号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陈明军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93人,代表股份171,314,1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373%;其中中小股东188人,代表股份1,847,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03%。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112,521,7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226%;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8人,代表股份58,792,4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147%。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0,997,5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52%;反对27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02%;弃权4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3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605%;反对27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549%;弃权4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45%。
2、审议通过《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0,993,2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27%;反对27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02%;弃权4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2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82.6278%;反对27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549%;弃权4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73%。
3、审议通过《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0,987,2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92%;反对27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5%;弃权4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2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3029%;反对27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715%;弃权4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5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邵斌 刘成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列席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