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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
法尔胜: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02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法尔胜股票代码:000890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周江住所及通讯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澄江中路165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邓峰住所及通讯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澄江中路165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刘礼华住所及通讯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澄江中路165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黄翔住所及通讯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澄江中路165号

权益变动性质:由于缪勤女士将所持法尔胜控股股东泓昇集团股权转让给刘礼华先生,信息披露义务人周江先生、邓峰先生、刘礼华先生、黄翔先生签署新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书》所引起,不涉及拥有权益数量的变动

签署日期:2025年8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尔胜”)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法尔胜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4、本次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6、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7、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承诺所持股票自本次权益变动披露之日起18个月予以锁定,不得转让;因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限售安排。

目 录

目 录 ...... 2

释 义 ...... 3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批准程序 ...... 10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 11

第四节 资金来源 ...... 13

第五节 后续计划 ...... 14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16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20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 21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 22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 23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周江先生、邓峰先生、刘礼华先生、黄翔先生
法尔胜、上市公司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泓昇集团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法尔胜集团法尔胜集团有限公司
光通信江苏法尔胜光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原实际控制人周江先生、邓峰先生、缪勤女士、黄翔先生
本核查意见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股份转让、本次交易因缪勤女士将所持泓昇集团5.03%的股权转让给刘礼华先生,刘礼华先生与周江先生、邓峰先生、黄翔先生签署了新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由原来的周江先生、邓峰先生、缪勤女士、黄翔先生变更为周江先生、邓峰先生、刘礼华先生、黄翔先生
新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周江先生、邓峰先生、刘礼华先生、黄翔先生于2025年7月29日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书》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修正)》
《格式准则第1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5修订)》
《公司章程》《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千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万元

本报告书中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周江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周江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20219197007******
住所江苏省江阴市
通信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澄江中路165号
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
最近五年的任职经历最近五年,一直任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邓峰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邓峰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20219197104******
住所江苏省江阴市
通信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澄江中路165号
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
最近五年的任职经历最近五年,一直任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刘礼华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刘礼华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20219196509******
住所江苏省江阴市
通信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澄江中路165号
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
最近五年的任职经历最近五年,历任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副总裁、总工、董事等职务。2022年8月至今,任海南华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最近五年,任无锡海特圣大光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黄翔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黄翔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20219198405******
住所江苏省江阴市
通信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澄江中路165号
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
最近五年的任职经历最近五年,一直任江苏法尔胜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周江先生、邓峰先生、刘礼华先生、黄翔先生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等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周江、邓峰、刘礼华、黄翔共同控制的一级核心企业(直接控制)和核心业务情况如下:

序号企业名称注册资本 (万元)持股情况经营范围
1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15,000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股53.44%一般项目: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金属丝绳及其制品销售;钢压延加工;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电工器材制造;电工器材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有色金属合金销售;光纤制造;光纤销售;技术玻璃制品制造;技术玻璃制品销售;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光通信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家具销售;木材加工;木材销售;建筑用木料及木材组件加工;酒店
管理;物业管理;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管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礼仪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软件销售;软件开发;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组织体育表演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工程管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法尔胜集团有限公司95,197.00通过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100%一般项目: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金属丝绳及其制品销售;钢压延加工;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船用配套设备制造;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国内贸易代理;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会议及展览服务;专用设备修理;机械设备租赁;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礼仪服务;个人商务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物业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普天法尔胜光通信有限公司50,000.00通过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法尔胜光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法尔胜集团有限公司持股71%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光纤制造;光纤销售;光缆制造;光缆销售;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技术玻璃制品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4法尔胜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10,000.00通过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法尔胜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0%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食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汽车新车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金属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汽车装饰用品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
化妆品批发;个人卫生用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辅料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销售;鞋帽批发;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会议及展览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经济贸易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江苏法尔胜路桥科技有限公司30,783.85通过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法尔胜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3.64%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金属丝绳及其制品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管理服务;市政设施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除上述企业外,实际控制人之一刘礼华控制的一级核心企业(直接控制)和核心业务情况如下:

序号企业名称注册资本 (万元)持股情况经营范围
1海南华才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0.00刘礼华持有99%的出资额一般项目: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财务咨询;税务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咨询策划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2海南华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00.00刘礼华持有99%的出资额一般项目: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财务咨询;税务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咨询策划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3江阴法尔胜毅强工程材料有限公司3,000.00刘礼华持股40%,刘礼华女儿刘雅芸持股60%一般项目: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金属丝绳及其制品销售;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研发;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金属制品研发;金属制品销售;金属切削加工服务;金属材料销售;塑料制品销售;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综上,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以金属制品为主,产业涉及光通信、精工装备、资产管理、供应链管理等。上市公司金属产品业务主要是生产、销售多种用途、不同规格的钢丝产品,产品包括镀锌钢丝、磷化钢丝,主要销往钢丝及钢丝绳深加工企业,产品终端应用包括胶带,吊篮,胶管,拉筋,汽车用绳,港机,矿井,缠绕铠装,弹簧等。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其他线缆业务类企业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存在相似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业务在核心工艺、产品用途、目标客户、业务定位和发展方向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企业不存在替代关系,亦不存在利益冲突,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企业不构成实质性竞争。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周江先生、邓峰先生、刘礼华先生、黄翔先生除在公司拥有权益外,不存在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及保险公司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周江先生、邓峰先生、刘礼华先生、黄翔先生不存在于境内、境外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及保险公司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邓峰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周江妹妹的配偶。周江先生、邓峰先生、刘礼华先生、黄翔先生于2025年7月29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各方约定在泓昇集团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时,上述股东所出席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应事先沟通,对会议的商议事项先行商议,取得一致意见,并在召开的相关会议上采取一致行动。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的金属制品业务仅保留了生产、销售钢丝产品的业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存在相似情形,但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业务在核心工艺、产品用途、目标客户、业务定位和发展方向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企业不存在替代关系,亦不存在利益冲突,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企业不构成实质性竞争。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已履行相关信息披露,详细情况请参阅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有关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除发行人在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披露的重大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未发生其它重大交易。对于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批准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缪勤女士将所持泓昇集团

5.03%的股权转让给刘礼华先生。为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公司治理的稳定性和一致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刘礼华先生与周江先生、邓峰先生、黄翔先生签署了新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动所致。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数量的变动。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股控制的泓昇集团拟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具体情况详见上市公司于2025年5月披露的《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其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若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将会严格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55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审批程序。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授权或审批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均为自然人,相关自然人已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书》,无需履行其他决策程序。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比例及变动情况由于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缪勤女士将所持泓昇集团5.03%的股权转让给刘礼华先生。为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公司治理的稳定性和一致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刘礼华先生与周江先生、邓峰先生、黄翔先生签署了新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动所致。本次权益变动前,原实际控制人周江先生、邓峰先生、缪勤女士、黄翔先生合计通过泓昇集团控制上市公司26.82%的股份。刘礼华先生不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周江先生、邓峰先生、刘礼华先生、黄翔先生作为新的实际控制人,合计通过泓昇集团控制上市公司26.82%的股份。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数量的变动。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5年7月2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新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本着诚实互信、互相尊重,共同努力,权责共享原则,上述股东同意在对泓昇集团的营运、管理中,保持一致意见,采取一致行动。

2、在泓昇集团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时,上述股东所出席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应事先沟通,对会议的商议事项先行商议,取得一致意见,并在召开的相关会议上,按下述规定采取一致行动。即:

在泓昇集团召开的股东会上,对相关事项的表决,上述股东所持表决权的投票应指向同一意见,保持一致行动。

在泓昇集团召开的董事会上,上述股东推举或担任的董事应保持一致行动,对表决事项采取同一意见。

在泓昇集团召开的监事会上,上述股东推举或担任的监事应保持一致行动,对表决事项采取同一意见。

3、如需股东直接向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提案或提出商议、决议事项,上述股东应事先沟通,对提案、事项内容取得一致,并共同向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

4、上述股东人员如有缺席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时,应该委托上述股东中的其他股东代为出席并投票或表达意见,该投票和意见应和上述股东中其他股东的投票和意见一致。

5、本协议有效期内,若本协议项下股东全部转让其持有的泓昇集团的全部股权导致其失去股东身份,则自被转让股权的交割日起,本协议对其不再有约束;对本协议其他各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6、本协议由上述股东签署后生效,有效期三年。如各方一致同意,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本协议的期限。

7、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和修改应由各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

三、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任何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存在质押、冻结情形,具体情形参见上市公司披露的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相关公告。

第四节 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刘礼华为缪勤的配偶,刘礼华受让缪勤所持泓昇集团5.03%的股权,系夫妻之间转让,交易对价为0。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泓昇集团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动。因此,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资金支付。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是否拟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若为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需要进行上市公司主营业务重大调整并明确提出有关计划或建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重大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暂无对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拟对上市公司进行相关事项筹划,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作重大变动的明确计划。

除此之外,如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就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如果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明确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员工聘用计划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作出其他重大安排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若根据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进行分红政策调整,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如根据《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程序,按照实际经营管理的需要对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调整,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动所致。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结构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重大变动,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继续与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保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的独立性,具体如下:

“(一)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上市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不在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

2、保证上市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本人之间完全独立。

3、泓昇集团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二)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相关的独立完整的资产。

2、保证上市公司资金、资产和其他资源将由上市公司独立控制并支配,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不违规占用公司的资产、资金及其他资源。

(三)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

2、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3、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

4、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5、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不存在本人以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的情况,也不存在上市公司为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与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机构保持完全分开和独立。

2、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3、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以及各职能部门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与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职能部门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

(五)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本人除通过行使间接股东权利之外,不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3、保证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避免从事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

4、保证尽量减少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动所致,不涉及股东各自的持股数量变化。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存在相似情形,但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业务在核心工艺、产品用途、目标客户、业务定位和发展方向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企业不存在替代关系,亦不存在利益冲突,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企业不构成实质性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本人目前所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任何地方或中国境外,直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存在竞争的任何活动,亦没有在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的公司或企业拥有任何权益(不论直接或间接)。

(2)除非经上市公司书面同意,本人目前所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或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任何活动。

(3)如本人目前所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拟出售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其他资产、业务或权益,上市公司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使有关交易的价格公平合理,且该等交易价格按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正常商业交易的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

(4)本人目前所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依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的规定向上市公司及有关机构或部门及时披露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权益的详情,直至本人不再作为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为止。

(5)本人目前所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利用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进行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6)本人目前所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三、关联交易情况和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已履行相关信息披露,详细情况请参阅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有关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除发行人在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披露的重大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未发生其它重大交易。对于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人不会利用上市公司表决权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人及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占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产。

(3)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如关联交易无法避免,将不会要求或接受上市公司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

(4)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签订的各项关联交易协议,不会向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谋求任何超出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5)本人将促使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按照同样的标准遵守上述承诺。

(6)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由此给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情况。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共同控制的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存在关联交易,相关交易已依法经上市公司审议决策,并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等公告文件中进行了披露。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任何补偿的承诺,也未有任何类似的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起前6个月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自然人,不适用“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的披露要求。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自然人,无财务数据。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前述已经披露的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年 月 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李长伟

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张兴林 唐子杭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书》、缪勤女士与刘礼华先生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作出的《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声明与承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声明与承诺》《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声明与承诺》;

4、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过去24个月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重大交易的声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知情人员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6、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未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说明;

7、关于本次上市公司收购相关事宜的说明;

8、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

二、备查文件查阅地点:江阴市澄江中路165号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165号
股票简称法尔胜股票代码00089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周江、邓峰、刘礼华、黄翔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不适用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不变□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否???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泓昇集团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是□ 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是□ 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持股种类:A股普通股股票 持股数量:112,502,486股 持股比例:26.82%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协议转让股票种类:A股普通股股票 变动数量:0 变动比例:0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7月21日,刘礼华受让缪勤持有的法尔胜控股股东泓昇集团的5.03%股权,并与周江、邓峰、黄翔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书》。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是□ 否?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股控制的泓昇集团拟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具体情况详见上市公司于2025年5月披露的《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其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否?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是□ 否?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是? 否□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 否□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是?? 否□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是? 否□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是□ 否?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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