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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尔胜: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07

证券代码:000890证券简称:法尔胜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阴市澄江中路165号)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

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尔胜”、“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提升盈利能力,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25,000,000股(含本数),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1,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借款。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

、国内是全球最大钢丝生产国,行业增长依赖技术驱动和全球化布局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钢丝生产国,但产能结构性过剩,低端产品同质化竞争激烈,高端产品(如超高强度钢丝)仍依赖进口(如日本、德国品牌);钢丝行业呈现“头部集中、结构升级”的格局:一方面,头部企业通过并购重组扩大规模(CR4显著提升),推动高端化转型,高性能钢丝在汽车制造、新能源装备等领域的应用占比持续增加;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在基建、建筑等传统市场需求支撑下,加速向专业化、差异化配套方向调整。当前行业面临技术瓶颈突破压力(如高强度、耐腐蚀材料的研发)和绿色生产要求升级的双重挑战,智能化工艺革新与低碳化转型(如清洁能源替代)成为竞争关键。未来,随着亚洲新兴市场基建需求释放及国内高端制造业升级,行业增长将更多依赖技术驱动与全球化布局。

、智能化和绿色化升级系垃圾渗滤液处置行业核心发展方向,并开拓其他环保业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广泰源开展环保业务,主要从事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设备的开发、生产以及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设备的运营管理服务。中国垃圾渗滤液处置行业正处于政策驱动与技术升级双轮推进的快速发展期。作为环境治理的关键细分领域,该行业聚焦于填埋场、焚烧厂等场景产生的高污染、成分复杂的渗滤液处理,技术壁垒较高。近年来,在“双碳”目标及环保政策趋严背景下,市场需求持续扩容,但竞争格局呈现头部企业主导、中小企业专业化细分的特征,龙头企业通过膜分离、高级氧化等工艺优化及智能化系统集

成提升效率,而区域型公司则深耕本地化运维服务。行业痛点仍集中在处理成本高、技术适配性不足及回款压力,未来增长将依赖低碳工艺革新、数字化管控及全产业链资源整合,智能化与绿色化升级成为核心发展方向。同时,广泰源已在推进原有垃圾渗沥液环保设备销售及渗沥液委托运营处理业务的同时,拓展开辟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大件垃圾处理EPC项目及煤矿高盐水处理等业务。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目的

1、围绕公司发展战略,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能够为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经营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有利于公司围绕金属制品和环保业务,推进技术创新及绿色转型,从而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2、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增强抗风险能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借款,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偿债压力将得到有效缓解,公司的资产净额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资产结构将更加稳健,有利于降低财务风险,提高公司的偿债能力、后续融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保障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维护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419,503,968股,公司控股股东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昇集团”)持有公司

26.82%股份。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125,000,000股计算,本次发行完成后,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泓昇集团将直接持有公司237,502,486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43.62%。本次发行有助于进一步巩固实际控制人地位,维护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促进公司稳定发展。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1、补充营运资金,满足公司业务发展

2024年,受宏观环境和公司自身情况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公司经营仍面临巨大压力和严峻挑战,公司通过一系列经营措施,力争改善经营质量。金属制品业务方面,公司加大环保投入,克服设备老旧、维护成本较高的困难,积极提升设备产能使用率,经营状况保持稳定。环保业务方面,随着宏观经济环境的调整及逐步好转,部分业务后续将有望恢复或加快推进,与此同时,公司积极利用原优势资源推进业务转型、拓展新兴市场业务及新赛道,已陆续开展包括建筑垃圾分类、大件垃圾处理及煤矿高盐水处理等项目,已陆续有相应项目落地,经营状况向好发展。

本次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有息借款,将有助于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增强公司的营运能力,进而推动业务更好地发展,巩固和提升自身行业地位。充足的资金支持是公司发展的有力保障,良好的资本实力能够促使公司尽快实现转型升级,抢占市场先机,布局前沿市场。

2、降低资产负债率,增强抗风险能力

近年来公司资产负债率维持在较高水平,高资产负债率对公司的融资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了一定的制约,限制了公司的长期发展。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并投入使用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将有效降低,公司财务结构获得有效改善,资本实力与抗风险能力得到加强,使得公司业务发展更趋稳健。

3、巩固实际控制人的地位,维护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

本次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泓昇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12,502,4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6.82%。本次发行由公司控股股东全额认购,其持股比例的上升,有助于增强公司决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确保公司在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时,能够迅速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把握发展机遇,有效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

本次发行有助于巩固控股股东的控制地位,增强公司与股东、投资者、合作伙伴等各方的信心,为公司创造更加有利的内外部发展环境,促进公司业务的持续拓展和业绩的稳步提升。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根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泓昇集团。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泓昇集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定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125,000,000股,未超过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泓昇集团,其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2.48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当日,

下同)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1、派发现金股利:P

=P0-D

2、分配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

=P

/(1+N)

3、两项同时进行:P

=(P

-D)/(1+N)

其中,P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金额为D,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数或每股分配股票股利为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深交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披露。同时,公司将召开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本次发行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

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募集资金共1次,即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及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鉴证报告,公司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的情况。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公司2024年财务报告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2024年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5)第304159号),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2024年度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经自查,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经自查,公司或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经自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经自查,公司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借款,该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存在违反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符合上述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借款,不用于以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上述规定。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为本公司,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借款,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且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4、公司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2)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公司本次拟发行股份数量125,000,000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以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的股票数量为准;

(4)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于2020年12月到位,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已超过十八个月。截至2025年3月31日,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账户已注销;公司已按要求披露本次发行数量、融资间隔、募集资金金额及投向,本次发行属于理性融资,融资规模合理;

(5)本次发行系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借款。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相关规定。

(二)确定发行方式的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发行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同时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股票方案尚需召开股东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方可

实施。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可行。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缓解营运资金压力、巩固实际控制人控制权,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符合全体股东利益。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会,全体股东均可对公司本次发行方案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会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所审议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方式,满足《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及时公布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就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情况做出明确说明,确保全体股东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保证本次发行的公平性及合理性。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发行方案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分析

1、主要假设

(1)国内外政治稳定、宏观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产业政策、公司所处行业的市场情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于2025年12月底实施完毕,本次发行募集资金31,000万元,发行股份12,500万股,不考虑发行费用等因素的影响;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数量、募集资金总额和发行完成时间仅为假设,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和实际募集资金总额、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4)在预测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时,以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419,503,968股为基数,不考虑除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之外的因素(如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激励、股票回购注销等)对本公司股本总额的影响;

)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营业收入、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方面的影响;

(6)根据公司《2024年度报告》,公司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0,593.26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0,593.56万元。假设2025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测算:①较2024年度持平;②亏损较2024年度较少20%;③亏损较2024年度增加20%。

(7)上述测算未考虑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如营业收入、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8)在预测公司净资产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和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9)以上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不代表对公司2025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对公司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基于上述假设情况,公司测算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主要收益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2024年度/2024年12月31日2025年度/2025年12月31日
发行前发行后
总股本(万股)41,950.4041,950.4054,450.40
募集资金总额(万元)31,000.00
发行总股数(万股)12,500.00
情形一:2025年度扣非前后净利润与2024年度一致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10,593.26-10,593.26-10,593.26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万元)-10,593.56-10,593.56-10,593.56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25-0.25-0.19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25-0.25-0.1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25-0.25-0.1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25-0.25-0.19
情形二:2025年度扣非前后净利润较2024年度亏损减少2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8,474.61-8,474.61-8,474.61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万元)-8,474.85-8,474.85-8,474.85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20-0.20-0.16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20-0.20-0.1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20-0.20-0.1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20-0.20-0.16
情形三:2025年度扣非前后净利润较2024年度亏损增加2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12,711.91-12,711.91-12,711.91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万元)-12,712.27-12,712.27-12,712.27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30-0.30-0.23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30-0.30-0.2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30-0.30-0.2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30-0.30-0.23

注:基本每股收益及稀释每股收益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规定计算。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有所增加,而募集资金的使用和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周期。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如果公司利润暂未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本次发行完成当年的公司即期回报将存在被摊薄的风险。同时,公司在分析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对2025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三)公司应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应对本次发行完成后可能存在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拟采取以下填补措施,增强上市公司持续回报能力,上市公司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公司制定并完善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严格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降低资金成本,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全面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2、全面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提高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公司将改进完善业务流程,加强对研发、采购、生产、销售各环节的信息化管理,加强销售回款的催收力度,提高公司资产运营效率,提高营运资金周转效率。同时公司将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公司的采购审批制度,加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的约束。另外,公司将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建立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体系,引进市场优秀人才,并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积极性,挖掘公司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通过以上措施,公司

将全面提升运营效率,降低成本,并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

、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公司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办[2013]110号)、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明确的现金分红政策,在业务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给予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合理回报。

(四)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为确保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分别出具了承诺函,该等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公司未来如有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本人承诺支持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人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由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本承诺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对上市公司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

、本承诺人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承诺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承诺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同意由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承诺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

相关管理措施。”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业绩,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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