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依据财政部的最新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及日期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 号,以下简称“《解释 17 号》”),规定“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的相关内容。自 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 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8号”),规定“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 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该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解释第17号》《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和对公司的影响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17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司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17号的规定,执行解释17号的相关规定对本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财政部于2024年3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以及2024年12月6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规定保证类质保费用应计入营业成本。本公司自2024年度开始执行该规定,将保证类质保费用计入营业成本。执行该项会计处理规定,对列报前期最早期初财务报表留存收益的累计影响数为0,对2023年度合并及母公司比较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调整如下: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 2023年12月31日/2023年度(合并) | 2023年12月31日/2023年度(母公司)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营业成本 | 13,458,658,112.36 | 13,499,780,706.52 | 3,218,827,561.87 | 3,223,235,572.27 |
销售费用 | 488,707,123.90 | 447,584,529.74 | 122,561,895.49 | 118,153,885.09 |
三、董事会意见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