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变更会计政策(以下简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①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7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②执行《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财政部于2023年8月1日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该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
财政部于2024年12月31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8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2月3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变化,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
关文件规定。
3.变更后釆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准则解释第17号、解释第18号及《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中的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①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
本公司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第17号的规定。执行解释第17号的相关规定对本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②执行《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本公司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报告期内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
根据解释第18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在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本公司自2024年12月31日起执行该规定,并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对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会计处理涉及的会计科目和报表列报项目的变更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
综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财务报告各项目影响如下: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 合并 | 母公司 | ||
2024.12.31/ 2024年度 | 2023.12.31/ 2023年度 | 2024.12.31/ 2024年度 | 2023.12.31/ 2023年度 | ||
执行解释第18号 | 营业成本 | 42,498,684.91 | 13,669,256.65 | 40,723,392.53 | 7,423,409.42 |
销售费用 | -42,498,684.91 | -13,669,256.65 | -40,723,392.53 | -7,423,409.42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