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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星能源:关于参股公司破产程序终结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6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股公司破产程序终结的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参股公司宁夏银星多晶硅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终结民事裁定书(2015吴民破字第1-9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公司参股公司宁夏银星多晶硅有限责任公司因经营亏损,2015年2月6日,向法院递交了破产申请书。2015年10月28日,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宁夏银星多晶硅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依法选定宁夏天纪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2016年2月28日,宁夏银星多晶硅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2017年5月11日,宁夏银星多晶硅有限责任公司被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二、裁定书内容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15)吴民破字第1-9号,主要内容如下:

2024年2月29日,宁夏银星多晶硅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已穷尽相关措施进行二次债权分配,现有6家债权人因多方联系未果,已根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将该6家债权人未分配的总金额1029593.27元(包括第一次未分配金额845902.67元、第二次未分配金额183690.6元)提存于本院财政专用账户,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破产程序应当终结,管理人的申请符合终结破产程序的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宁夏银星多晶硅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程序;

(二)破产管理人继续处理破产案件善后事宜。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尚应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对宁夏银星多晶硅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成本为3,600万元(持股比例为26.88%)及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787.13万元,已全额确认损失。

鉴于参股公司宁夏银星多晶硅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已经依法完结,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应收款项确定无法收回,该长期股权投资3,600万元已经减记至0元,其他应收款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所以本次终结裁定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造成重大

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吴民破字第1-9号。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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