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发展需要;本次资金置换事项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资金置换事项业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且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相关内容及审批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在保障资金安全性,满足保本要求的前提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公司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制定了相应操作流程,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