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通知》的规定和要求执行,截止2023年6月30日,公司除存在经营性往来资金外,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3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未发现其他对外担保情况及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独立董事:刘恒、陈莹、杨栋锐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