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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印股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6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发[2022]2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和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基于每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通知》严格执行,截止 2022年12月31日,公司除存在经营性往来资金外,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

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制定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依据公司实际情况所做出的,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关于现金分红的有关规定和承诺,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并确定其报酬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内控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并建立了较为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公司的法人治理、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能够按照

公司各项内控制度执行,内外部风险得到了有效控制,报告期内各项工作能够顺利完成,公司内控体系行之有效。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五、关于《董事会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我们对《董事会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无异议。我们将督促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持续关注强调所涉及事项,推动公司采取各项措施,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关于与控股股东海印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与海印集团、湖南红太阳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有利于进一步约束海印集团履行付款义务,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交易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上述事项,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恒、陈莹、杨栋锐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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