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61 证券简称:海印股份 公告编号:2023-23号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2021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5 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
报、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2022年11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6 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鉴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变更日期
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
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解释的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监管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及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