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按照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公司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配备齐全到位,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为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与运行提供了良好的内部环境。
(3)报告期内,公司能较好地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执行情况良好,未发现违反《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对评价报告无异议。
监事:李少菊、宋葆琛、李胜敏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