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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邵建明、邵建佳、吴珈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04号
公告日期:2019-11-28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04号关于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邵建明、邵建佳、吴珈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邵建明、邵建佳、吴珈乐:经查,我局发现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印股份)存在以下问题:2018年11月24日,海印股份发布公告,披露全资子公司广州海印国际商品展贸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印商贸城)与广州市国正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正物业)签订《物业租赁合同》,约定将其所持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海印新都荟10栋商墅物业出租给国正物业,租金总额为42,850.33万元。后因双方产生纠纷等原因,海印商贸城于2019年9月9日退还国正物业已交付的保证金,双方解除租赁关系。但海印股份未及时披露上述《物业租赁合同》的解除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海印股份董事长邵建明、总裁邵建佳、董事会秘书吴珈乐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海印股份及邵建明、邵建佳、吴珈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广东证监局2019年11月27日抄送:中国证监会办公厅,上市部,法律部,深圳证券交易所。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19年11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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