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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印股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9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通知》的规定和要求执行,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除存在经营性往来资金外,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0年 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未发现其他对外担保情况及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定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公司2021年3月31日的总股本为2,325,503,251股,目前已回购的股份数为11,751,067股,公司拟以扣除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2,313,751,64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1元(含税),该分配方案预计共分配23,137,516.44 元;本年度不送股不转增。

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分配总金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利润分配比例。

我们认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年)》等相关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

三、关于公司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 认真地履行双方合同中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我们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公司建立了

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内控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并建立了较为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公司的法人治理、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能够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执行,内外部风险得到了有效控制,报告期内各项工作能够顺利完成,公司内控体系行之有效。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独立董事:李峻峰、朱为绎、慕丽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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