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年)
为健全和完善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文件要求,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定《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平衡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未来三年盈利及现金流预测情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投资者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稳定的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和建议,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三条 未来三年(2021-2023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分配方式: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分配方式。
(二)公司实施利润粉红的条件和比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
1、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意愿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由董事会制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2、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3、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方为股东的,公司对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作最低持股要求。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四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评估及必要调整,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
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分红政策调整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审核意见。
第五条 股东利润分配意见的征求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回答投资者的日常咨询,充分征求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利润分配的意见及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六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