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华南路98号;
邵建明,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邵建佳,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陈文胜,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潘尉,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经查明,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印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1月28日,海印股份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第二期)的议案》,同意海印股份以
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部分股份,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75元/股(含),回购股份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2020年2月5日,海印股份披露的《关于回购股份期限届满暨实施结果的公告》显示,截至2020年1月27日,海印股份回购股份期限届满,海印股份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11,751,067股,成交金额为28,997,838.54元,仅占回购计划金额下限的11.60%。
海印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海印股份董事长邵建明,董事邵建佳、陈文胜、潘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海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三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邵建明,董事邵建佳、陈文胜、潘尉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