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精神,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实,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特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通知》的规定和要求执行,截止2020年6月30日,除存在经营性往来资金外,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0年6月30日
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况及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独立董事:李峻峰、朱为绎、慕丽娜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