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精神,对本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实,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特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通知》的规定和要求执行,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公司除存在经营性往来资金外,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9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未发现其他对外担保情况及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
东的附属企业、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定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20年3月31日的总股本为2,236,292,594股,目前已回购的股份数为11,751,067股,公司拟以扣除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2,224,541,52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1元(含税),该分配方案预计共分配22,245,415.27元;本年度不送股不转增。
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分配总金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利润分配比例。
我们认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年)》等相关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不影响公司资金运转需求和公司正常经营。
三、关于公司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 能够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的要求开展审计工作,独立发表审计意见,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允的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保护了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继续聘任大信会计师
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
四、关于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内控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并建立了较为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能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活动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得到了合理控制。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但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加大力度开展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及规定,实现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水平的整体提升。
五、关于调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符合公司实际需要,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调整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调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独立董事:李峻峰、朱为绎、慕丽娜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