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覆盖公司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配备齐全到位,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
(3)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加大力度开展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及规定,实现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水平的整体提升。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全面、真实、准确,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监事:李少菊、宋葆琛、李胜敏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