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函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作为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79号)中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进行了认真核实与审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今珠多糖注射液”相关事项核查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依其应承担的勤勉尽责义务,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章制度,就本次合作项目董事长亲自前往海南项目现场并委派代表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就合作方案中的各项事宜与合作方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独立董事在知悉合作事项后,对会议材料进行认真审阅,相关议案及材料等均符合监管机构的规定。因此,公司对作出此次合作事项的决策客观审慎,履行了勤勉尽责的义务。
二、董事会对此次合作事项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在推进和决策合作项目过程中,按照《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积极推进本次合作事项的工作,就本次合作项目董事长亲自前
往海南项目现场并委派代表进行了相关事项的尽调和沟通,并就相关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意见,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独立董事在审议决议时,谨慎、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情形。公司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并进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
三、今珠公司评估结果合理性的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合作事项涉及的相关盈利预测和估值采用了谨慎性原则,由于本次合作事项的紧迫性,且没有同类型的兽药公司可供参考,故公司没有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公司基于相关历史数据进行合理假设,并经合作各方友好协商确定,表明评估作价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谨慎性。董事会已委派代表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合理判断,且前期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在可控范围内,保持了必要的审慎性,履行了勤勉尽责的义务。我们认为,如公司决定启动后续收购方案,则应依法委托具有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聘请律师对有关合同和文件进行审核。
独立董事: 李峻峰、朱为绎、慕丽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