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第二期)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的长期投资价值和投资者的信心,推动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进而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认为,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本次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75元/股(含)。回购资金中,公司自有资金的比例不低于20%,其余资金来源于自筹
资金,本次回购股份资金金额上限占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及流动资产的比例较低,不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等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理、可行。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有利于公司市场形象的维护,保护广大股东利益,推进公司长远发展,同时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该回购方案。
独立董事:李峻峰、朱为绎、慕丽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