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独立董事意见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与《关于制定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该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制定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一)董事会对《关于制定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二)公司制定的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是为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分类以及地区薪酬水平,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和发展情况而制定的,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本次拟定独立董事津贴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并同意将《关于制定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制定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薪酬的独立意见(一)董事会对《关于制定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二)公司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分类以及地区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和发展情况并依据公司制订的《公司薪酬福利管理制度》,本着“构建规范、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这一原则,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薪酬拟按照《公司薪酬福利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公司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并同意将《关于制定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峻峰、朱为绎、慕丽娜
二〇一八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