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 (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精神,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实,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特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通知》的规定和要求执行,截止2018年6月30日,除存在经营性往来资金外,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8年6月30日
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况及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事项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事项,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以下人员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邵建明先生、邵建佳先生、陈文胜先生、潘尉先生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峻峰先生、朱为绎先生、慕丽娜女士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3、经审阅上述各董事候选人的履历,认为各董事会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要求,能够胜任董事职务,未发现有《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上述候选人均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4、同意将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名单提交公司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租赁公司控股股东房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对本次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及事中审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与海印集团发生的租赁关联交易,交易价格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执行了有关的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李峻峰、朱为绎、慕丽娜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