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函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作为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2018〕第 100 号)中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进行了认真核实与审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经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现金流量稳健、融资渠道畅通,财务指标正常,未发现公司存在未经披露的逾期或涉诉债务,现阶段不存在较大的流动性风险。公司多次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仅为公司出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的考虑,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实际需求进行的合理使用资金的安排,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李峻峰、朱为绎、慕丽娜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