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拟终止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并将剩 余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七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拟终止 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此次拟终止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部分银行贷款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项目实际情况及合理使用募集资金的决策,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运营能力,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终止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部分银行贷款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独立董事:李峻峰、朱为绎、慕丽娜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