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拟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拟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稳健型的理财产品,可以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3 亿元人民币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独立董事:李峻峰、朱为绎、慕丽娜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