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拟与控股股东签署《湖南红太阳演艺有限公司股 权转让协议》的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拟与控股股东签署<湖南红太阳演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将湖南红太阳演艺有限公司100%股权及其附属权益转让给公司控股股东广州海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是在双方平等的基础上协商确定的,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流动性,优化公司的资产结构。本次关联交易已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了审计、评估,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李峻峰、朱为绎、慕丽娜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