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7)证券代码:127003 证券简称:海印转债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11 月 20 日(星期一)下午 14:50 (2)网络投票时间:①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20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②通过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19 日 15:00至 2017 年 11 月 2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华南路 98 号海印中心 29 楼会议厅 3、会议召开方式: 1/5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7)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邵建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173,192,95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2.144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172,543,80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2.115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649,15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8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2,005,53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89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1,356,38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6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649,15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89%。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 2/5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7) 同意 1,172,728,7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04%;反对 464,2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 同意 1,541,2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8515%;反对 464,2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148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增补慕丽娜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 1,172,728,7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04%;反对 464,2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 同意 1,541,2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8515%;反对 464,2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148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签署广州花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声明与承诺的议案》; 同意 1,172,821,6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83%; 3/5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7)反对 371,3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 同意 1,634,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1.4837%;反对 371,3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516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广州)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戎魏魏、陈小嫚 (三)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4/5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7)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