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7)证券代码:127003 证券简称:海印转债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公司 2017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符合深交 所转让条件的无异议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16 年7 月 10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及 2016 年 7 月 26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11 日披露的 2016-50 号《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及 2016 年 7 月 27 日披露的2016-57 号《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 年 7 月 6 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符合深交所转让条件的无异议函》(深证函【2017】299 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你公司申请确认发行面值不超过 15 亿元人民币的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 1/2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7)符合本所转让条件,本所无异议。 二、本无异议函不表明本所对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的判断或者保证。你公司应当确保参与债券认购的投资者符合本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并向其充分揭示风险。 三、债券的发行应到按照报送本所的相关文件进行,如发行人相关情况或者债券法律文件在本无异议函出具之后发生重大变化,应当及时报告本所。如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告知本所的,本无异议函自动失效。 四、你公司应当自本无异议函出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正式向本所提交转让申请文件,逾期未提交的,本无异议函自动失效。” 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无异议函的要求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在上述无异议函的有效期内,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