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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印股份: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兑息相关处理方案的核查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6-1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兑息相关处理方案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印股份”、“公司”)2016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对海印股份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兑息相关处理方案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海印转债”2017 年兑息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海印股份于 2016 年 6 月 8 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海印转债”,债券代码:127003),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的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海印转债”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每年的付息日为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为付息债权登记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 因工作人员疏忽,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向结算公司申请“海印转债”付息工作且未能及时刊登可转债付息公告,导致“海印转债”在 2017 年 6 月 8 日的交易价格为未除息的价格。【前收盘价—本付息期每张应付利息=初期除息参考价】 本次派息债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6 月 7 日,付息日为 2017 年 6 月 8 日,除息日为 2017 年 6 月 12 日,兑息日为 2017 年 6 月 14 日。 二、关于“海印转债”2017 年兑息相关处理方案的核查 根据公司披露的《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017 年付息公告》和《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兑息相关处理方案公告》,公司将于 2017 年 6 月 14 日按面值支付第一年利息,每 10 张“海印转债”(面值 1,000 元)利息为 5 元(含税)。由于“海印转债”2017 年 6 月 8 日的交易价格为未除息的价格,因此,2017 年 6 月 8 日买入“海印转债”的投资者会因除息发生的“海印转债”利息损失,经核查,公司将按以下方案进行补偿: 1、公司已于 2017 年 6 月 9 日对“海印转债”实施了停牌,并在确定债券兑息方案和其他处理方案等事项后复牌; 2、补偿对象:2017 年 6 月 8 日买入“海印转债”的投资者; 3、补偿金额及计算过程:债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6 月 7 日,该日“海印转债”的收盘价为 100.387 元/张;对应的除息日原来应当为 2017 年 6 月 8 日,该日除权除息参考价应当为 99.887 元/张。100.387 元/张-利息 0.5 元/张=99.887 元/张】,因未能完成除息,2017 年 6 月 8 日实际开盘参考价仍然为 100.387 元/张(实际开盘价为 100.385 元/张),100.387 元/张-99.887 元/张=0.5 元/张。因除息所产生的补偿金额与利息相等,即每 10 张“海印转债”(面值 1,000 元)补偿金额为5 元,2017 年 6 月 8 日海印转债交易量为 49,270 张,补偿的总金额为 24,635 元。 4、补偿方式: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付,公司承诺于 2017 年 6 月 12 日下午 3 点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补偿的资金并提供相关资料; 5、补偿时间:2017 年 6 月 14 日。 三、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审慎核查,中信建投证券认为: 1、“海印转债”本次派息债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6 月 7 日,付息日为 2017 年6 月 8 日,因工作人员疏忽,除息日变为 2017 年 6 月 12 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定,发行人应当在债券登记日前,披露债券付息或者本金兑付等有关事项,且除息日应为权益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海印股份未遵守上述事项,未及时履行披露本次“海印转债”付息公告的义务。 2、“海印转债”本次兑息日为 2017 年 6 月 14 日,公司承诺将于 2017 年 6 月14 日完成本次付息工作,未违反《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的相关规定,海印股份的上述行为尚未导致“海印转债”出现延迟付息等违约情形。 3、海印股份拟对 2017 年 6 月 8 日买入“海印转债”的投资者进行每购买 10张“海印转债”(面值 1,000 元)支付 5 元的补偿,本次采取的补偿措施能有效弥补投资者因 2017 年 6 月 8 日以未除息价格买入“海印转债”而遭受的价格损失。 4、中信建投证券对海印股份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兑息相关处理方案无异议。 5、中信建投证券作为海印股份的保荐机构,将持续跟踪本次债券利息支付及投资者相关赔偿工作的实际执行情况,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披露后续进展情况;同时提醒投资者关注公司本次违反相关信息披露规定所面临的交易所及相关部门处罚风险,以及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并可能导致投资者索赔的法律风险。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兑息相关处理方案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保荐代表人: 赵 旭 龙 敏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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