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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印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6-10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7)证券代码:127003  证券简称:海印转债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 2017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公司承诺将于 2017 年 6 月 12 日下午 3 点前将用于付息的资金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账户并提供相关派息的全部资料。 2、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及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均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海印转债”将于 2017 年 6 月 14 日按面值支付第一年利息,每 10 张“海印转债”(面值 1,000 元)利息为 5 元(含税)。根据本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承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为付息债权登记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本公司“海印转债”本次兑息日为 2017 年 6 月 14 日,未出现延迟付息等违约情形。  1/8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7) 4、债权登记日:2017 年 6 月 7 日 5、除息日:2017 年 6 月 12 日 6、兑息日为 2017 年 6 月 14 日,对于未能在兑息日收到“海印转债”本次利息的投资者请及时与我公司联系,联系方式:(电话)020-28828222;(邮箱)IR000861@126.com。 7、“海印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 0.50%、第二年 0.70%、第三年 1.00%、第四年 1.50%、第五年 1.80%、第六年 2.00%。 8、截止 2017 年 6 月 7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海印转债”持有人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9、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7 年 6 月 8 日。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6月 8 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海印转债”,债券代码:127003),根据公司“海印转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的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海印转债”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海印转债”2016年 6 月 8 日至 2017 年 6 月 7 日期间的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海印转债;  2/8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7) 2、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7003; 3、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111,100 万元(1,111 万张); 4、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111,100 万元(1,111 万张); 5、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16 年 7 月 1 日; 6、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自 2016 年 6 月 8 日至 2022年 6 月 7 日; 7、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起止日期:自 2016 年 12 月 17 日至2022 年 6 月 7 日; 8、债券利率:“海印转债”票面利率为第一年 0.50%、第二年0.70%、第三年 1.00%、第四年 1.50%、第五年 1.80%、第六年 2.00%; 9、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本次付息是“海印转债”第一年付息,期间为 2016 年 6 月8 日至 2017 年 6 月 7 日,票面利率为 0.50%。 (2)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3)付息方式 A、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  3/8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7)转债发行首日,即 2016 年 6 月 8 日。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负担。 B、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C、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为付息债权登记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支付利息。 D、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0、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 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1、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海印转债”信用评级: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诚、资信评级机构”)对“海印转债”发行进行了评级,根据东方金诚出具的《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发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根据东方金诚于 2017 年 3 月 23 日出具的《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体及“海印转债”2017 年度跟踪评级报告(东方金诚债跟踪评字【2016】196 号),发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 4/8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7)信用等级为 AA。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海印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2016 年 6 月 8 日至 2017 年 6 月 7 日,票面利率为 0.50%,每 10 张“海印转债”(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00 元(含税)。对于持有“海印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公司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4.00 元;对于持有“海印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 RQFII),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 4.50 元;对于持有“海印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 10 张派发利息 5.00 元,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如下: 1、债权登记日:2017 年 6 月 7 日(星期三) 2、除息日:2017 年 6 月 12 日(星期一) 3、兑息日:2017 年 6 月 14 日(星期三)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6 月 7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  5/8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7)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海印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公司承诺于 2017年 6 月 12 日下午 3 点前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并提供相关资料。公司本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派发的付息资金将于 2017 年 6 月 14 日通过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根据本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承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为付息债权登记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本公司“海印转债”本次兑息日为 2017 年 6 月 14 日,未出现延迟付息等违约情形。 鉴于本次派息的特殊情形,如公司未能按时完成资金划付,或未能及时、完整提供相关派息所需资料,以及其他原因导致投资者未能在兑息日收到“海印转债”本次利息,由此引发全部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兑息日未收到利息的投资者请及时与我公司联系,联系方式:(电话)020-28828222;(邮箱)IR000861@126.com。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  6/8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7)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因代扣代缴所得税引发的一切法律问题由本公司承担。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咨询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华南路 98 号海印中心 邮编:510000 咨询联系人:陈雷 咨询电话:020-28828222 传真电话:020-28828899-8222 特此公告。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8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7)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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